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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證監會於2024年10月9日發出的通函——確保合規並保障您的資產管理業務

30 十月 2024 | 適用法律:: 香港 | 閱讀時間: 15分鐘

緊跟監管動態至關重要——這不僅是為了避免潛在問題,還有助於為客戶提供高品質服務,讓您的業務保持競爭優勢。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4 年 10 月 9 日向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持牌法團發佈了一份標題為 “就管理私人基金及委託帳戶方面發現的缺失及操守不達標的情況”的通函(“通函“)。    在該通函中,證監會特別指出在監督從事管理私人基金及委託帳戶的持牌法團(“資產管理公司”)的過程中所發現的各種缺失及操守不達標的情況。通函的附錄涵蓋各種案例及證監會的詳細指引,供資產管理公司作實用的參考(並非盡錄),以判斷某項交易是否合規及應如何管理該項交易。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通函中所提及的監管問題,並就此通函提出相關建議。  

證監會在通函中明確指出: 

  • 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和負責人員)應嚴格審查通函(包括其附錄)中所討論的關注事項,並優先加強其監察和合規方案(包括其政策、程序、系統和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循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 在可行的情況下,他們應就資產管理公司在遵守通函中所述現行責任方面的合規情況,進行獨立而客觀的審核。 
  • 對於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高級管理層的任何不當行為或監管失誤,證監會將毫不猶豫地採取果斷行動。 這包括對管理私人基金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現場視察,從中偵測任何重大違規行為; 加強紀律行動; 以及就類似或持續的失當行為施加更嚴厲的罰則。 

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參照通函及時加強其政策和程序,以正視證監會所發出的嚴正警告。  


通函的關鍵要點及我們的建議

該通函列出了幾個主要的關注事項,如未能適當處理,可能會為資產管理公司帶來巨大的違規風險。


利益衝突 

證監會注意到,某些資產管理公司僅向投資者作出概括性及非具體的利益衝突披露,並參與可能導致實際利益衝突的交易,嚴重危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

  •  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基金資產為其相關實體提供融資,而從投資組合管理的角度來看,此交易並不合理——例如,某資產管理公司在借款人財務狀況轉差及貸款條件不公平的情況下,仍然提供額外貸款。 
  • 資產管理公司為數隻基金提供融資,但未有提出充分理據說明為何收費高於正常商業息率。
  • 資產管理公司不公平地分配交易,將有關交易分配於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人員擁有重大權益的基金。 
  • 資產管理公司從代基金訂立的交易中獲取金錢收益,但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來管理當中涉及的利益衝突,也未有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充分的利益衝突披露。
  • 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理基金贖回付款時,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某些投資者及其員工作出優先處理,並且未能防止其負責人較其他投資者優先贖回基金。 

這些交易違反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和《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視情況而定)的多項規定。 

證監會指出了以下要點:

  • 資產管理公司應實施有效的政策和程序,採取一切合理步驟識別、防止、管理和監控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並適當地以書面方式記錄這些步驟,證明這些步驟已有效地獲得執行。 
  •  如資產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以致引起利益衝突,它們應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以防止有關衝突。
  • 在無法防止重大利益衝突時,資產管理公司應謹慎地考慮繼續進行有關交易是否符合基金的最佳利益。  
  • 資產管理公司應向基金投資者作出具體披露,包括利益衝突的性質和來源、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重大利益、投資者承受的潛在風險,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為減低相關風險而採取的措施。 
  • 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照公平原則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並拒絕任何向其本身或集團公司提出但可能會與其對客戶的責任產生重大衝突的要約或誘因。


我們的建議

      • 在一般法律原則下,資產管理公司對其客戶負有受託人義務,並必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對於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資產管理公司在繼續進行交易之前需要獲得客戶的 “知情同意”。 獲得知情同意的前提是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向客戶提供充分披露,而該種披露通常會被基金文件或客戶協議中的利益衝突披露所涵蓋。 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不應將利益衝突披露視為範式條款,而應仔細審查其披露內容,並根據其集團公司的業務性質及為基金或委託帳戶擬進行的交易類別提供具體細節。 證監會特別強調,披露內容應包括資產管理公司為減低相關風險而採取的措施,而這些內容往往被資產管理公司忽視或遺漏。 

      • 在進行提供資產管理的受規管活動時,資產管理公司應與其關連人士分開行事。 當建議基金與其資產管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的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時,應確保交易將按公平原則進行,並詳細記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a) 與作為對手方的關連人士進行交易的原因和理據,(b) 已考慮過的其他替代方案或對手方,(c) 為確保交易將按公平原則進行而採取的措施,以及(d) 為管理利益衝突而採取的措施。 

      • 對於將收購倉儲投資的基金,有關利益衝突和收購價格的披露應當詳細而具體,而實際披露內容將會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如欲瞭解更多詳情,請聯絡我們進行諮詢。 

      • 資產管理公司應時刻謹記《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要求及《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 特別是以投資者及客戶最佳利益為依歸的原則,以及確保基金投資者均獲得公平對待的原則。 我們需留意某些類型的交易會引起重大利益衝突,而即使資產管理公司能提供詳盡而具體的利益衝突披露,也不應參與這些交易。  


風險管理與授權範圍內進行投資

證監會指出,若干資產管理公司未能實施足夠的風險管理程式(包括確保所作投資符合其投資目標、限制和風險程度),或未能妥當地處理有關交易涉及的風險。 因此,投資者面臨重大的集中風險、流動性風險及信貸風險,蒙受重大損失。

在其中一個例子中,儘管存在巨額逾期未付的應付贖回款項,但該資產管理公司仍繼續將某隻基金的資產投資於低流動性股票或私人票據,而這些投資估計需時6至18個月才可變賣,該公司亦未能證明其在作出投資決策之前已進行流動性風險評估。 該基金的流動性問題加劇,導致進一步延遲向投資者償付贖回款項。 

資產管理公司未能採用適當的投資風險管理程式的情況似乎並不罕見。 在大部分例子(包括上述例子)中,不少資產管理公司忽視了明顯的“警號”,未能在這些風險變成更嚴重的問題或對投資者產生負面影響之前加以解決。 證監會還注意到,某些資產管理公司未有確保代基金進行的交易按照相關的投資限制或目標進行。 這一問題在一宗發生於今年上半年度的執法案例中顯而易見2  。 在該案例中,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因未能在授權範圍內按照基金的投資目標和策略進行投資而遭到證監會的訓斥和罰款。 證監會觀察到,該資產管理公司過分依賴投資經理來管理基金及相關風險。 儘管將所有基金管理職責委託給投資經理看似方便,但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是規模龐大、業務範圍較廣的資產管理公司,仍然有責任積極監督所有投資活動。  

證監會指出了以下要點:

  • 資產管理公司應為投資管理過程制定和實施適當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代基金和委託帳戶進行的交易,不論是在資產類別、地域分佈或風險程度方面,均按照相關組成文件及有關文件中闡明的投資策略、目標、限制和指引而進行。 
  • 資產管理公司應實施充分的風險管理程式(包括風險量度及申報方法),務求適當地識別、量度、管理和監察各基金或帳戶面臨或可能面臨的所有相關風險。 
  • 資產管理公司應將流動性管理融入投資決策,並應按照各基金的流動性狀況和流動性風險政策,就基金的風險承擔制定有關風險集中程度的規定。 
  • 如基金有重大的風險承擔,有關風險評估應交由資產管理公司的合資格和具備豐富經驗的人士來審閱。 
  •  資產管理公司應妥善記錄其按投資目標而對投資組合進行的風險評估。 這些記錄應與其資產管理公司的性質、規模、複雜性和風險程度,以及其管理的每隻基金和帳戶所採納的投資策略相稱。

我們的建議

      • 許多資產管理公司傾向於將基金或委託帳戶的投資策略制定得非常寬泛,並設立幾乎沒有或極少的投資限制,以保留靈活性。 資產管理公司應注意以下幾點:(a) 實際構建的投資組合至少應在某種程度上與所提出的投資計畫的實質內容相稱; (b) 資產管理公司不應在投資計畫中過度承諾或使用過於含糊的措辭;而是 (c)應明確界定投資限制。 

      • 詳細記錄投資過程至關重要。 在理想情況下,記錄應涵蓋但不限於以下事項:(a) 進行投資的理由或基礎,(b) 對投資策略條款的合規評估,(c) 風險管理的考慮因素,(d)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考慮因素,(e) 氣候相關風險的考慮因素(如適用),以及 (f) 任何關於投資後監控的具體備註。 


向投資者提供資料  

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 6.2 段 ,負責基金整體運作的資產管理公司須向基金投資者充分披露所需的基金資料 ,以便基金投資者得以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就投資基金作出決定。 雖然《通函》沒有明確列出構成“充分資料”的事項,但根據引述的例子,證監會指出資產管理公司應作出以下披露: 

  • 令基金面臨重大風險的集中持倉和重大風險承擔,例如令基金大部分資產蒙受單一發行人或隸屬同一集團的發行人的風險的持倉——資產管理公司應採用透視計算方式來釐定有關發行人的風險承擔; 
  • 對基金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例如對基金資產價值或基金滿足自身流動性需求的能力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大額投資虧損或重大投資違約事件; 以及 
  • 嚴重延遲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或基金核數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情況。 

如果資產管理公司無法根據基金的組成文件向基金投資者提供所訂明的資料,它們也應通知基金投資者,並說明無法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因以及預計何時方可提供有關資料。 資產管理公司還應妥善地保存向基金投資者所作披露的記錄。 

我們的建議

      • 除《通函》中指出的特定情況外,證監會並未就須向基金投資者披露的資料類型及披露方式作出更明確的指引,而是留有空間,讓資產管理公司按個別情況判斷何謂 “充分資料”。  在此層面,資產管理公司可參考市場的現行做法。   

      • 我們預計披露方式將繼續包括:(a) 基金文件; (b) 基金文件中提及的報告,如年度報告; 以及(c) 定期通訊。 如情況緊急或有其他需要,資產管理公司也可考慮發出投資者通告。 

      • 判斷是否應進行額外披露的重要原則是“已公佈的資料是否在實質層面上變得具有誤導性”。 

      • 資產管理公司應考慮收集必要資料和準備披露資料所需的時間,並及時進行披露。 


估值方法 

證監會發現有資產管理公司採用不恰當的估值方法,企圖向投資者掩飾其所管理基金的投資虧損。  對交投不活躍的非上市或非掛牌或已暫停買賣的證券進行估值是特別需被關注的事項。

在某些例子中,某資產管理公司按成本為其投資進行估值,卻未能提出充分理據說明為何無須在該等投資項目的發行人及擔保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對估值作出調整。 在另一個例子中,某資產管理公司選擇基於抵押股份的估算價值為一筆違約貸款進行估值(該貸款以某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多數股權作為抵押),儘管上述股份因該公司面對訴訟和清盤呈請而被暫停買賣。 該資產管理公司故意採用這種估值方法來掩飾基金的投資虧損,並在沒有就該上市公司的情況作出適當調整和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按有關股份於暫停買賣前的不同時間點的收市價來計算估算價值。 

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 5.3.1 段,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制定適當的政策和程序,從而令基金資產可進行恰當和獨立的估值,並確保種類相近的基金資產都是採用一致的估值方法。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 5.3.6 段就基金資產估值提供了詳細指引。 證監會指出,即使估值的責任已委託于第三者估值人士,資產管理公司仍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選擇第三者估值人士,並繼續對基金資產的估值負責,以確保估值符合有關規定。   

我們的建議

      • 證監會一直嚴格審查交投不活躍的非上市或非掛牌或已暫停買賣的證券的估值,而我們預計這種嚴格審查將會持續地進行。 

      • 一般來說,基金所採用的估值方法應與資產管理公司採用的估值方法一致。 如果資產管理公司希望對特定資產類型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則必須在基金文件中明確說明。 如果該估值方法將帶來一定風險,資產管理公司也應在基金文件中說明相關風險。 

      • 故意操縱或挑揀估值顯然是不允許的。 種類相近的基金資產所採用的估值方法必須保持一致。 
         
      • 本質上,基金資產估值是根據現有資料而進行的。 當最新資料在市場上流通或資產管理公司有機會獲得最新資料時(例如發現有發行人違約),資產管理公司應馬上行動,並重新審視相關證券的估值。   
         
      • 關於交投不活躍(包括非上市或非掛牌)或已暫停買賣證券的估值,資產管理公司應清楚記錄估值的衡量基礎,包括但不限於所參考的資料類型和定價來源(例如經紀行所作的估值報告)。 


結論

證監會將會更致力加強合規監管,並積極採取有關紀律行動。 有見及此,資產管理公司應儘快重新審視並強化其現行的政策、程序和措施。  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 



1.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intermediaries/supervision/doc?refNo=24EC46

2. 2024 年 2 月 5 日,證監會宣布訓斥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並對其處以 280 萬港元的罰款,原因是該公司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失誤::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4PR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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