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LGBTQ社群的反歧视、争取平权斗争声势浩大。我们从一系列的司法挑战中见证着这个运动的发展,亦见证了一些香港同性已婚伴侣的法律权利因此等挑战而获得承认。目前,同性已婚伴侣于香港法律上拥有以下权利:
- 申请 配偶签证 并借此入境及居住于香港
- 选择与同性配偶 合并或分开评税 ,并就配偶申请税项减免
- 以「普通家庭」身份申请并居住于 公共房屋
- 作为尚存的同性配偶,根据香港的 遗嘱及继承法 作出遗产继承申请
高等法院的判案 Ng Hon Lam Edgar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HKCFI 2412 为已婚同性伴侣的遗产规划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同性伴侣现在可以尚存配偶身分,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作出申请。如希望了解更多有关此案的资讯,请阅读我们就此撰写的《年度回顾 – #LoveWins(真爱无敌):2020年香港LGBTQ(性少数群体)追求平权之旅》。
过去数年,选择到国外注册结婚的同性伴侣越来越多。可惜的是,香港直至现时仍未承认同性婚姻(包括在海外合法注册的同性婚姻) - 香港法庭在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HKCFI 2411 一案中有所清楚说明。该案的法官表示,将海外的合法同性婚姻及合法异性婚姻完全是视为同等,是野心太大(too ambitious)。由此可见,纵使香港在承认同性已婚伴侣的权利方面已取得部分进展,但同性已婚伴侣仍未能获得与婚姻有关的核心基本权利。
在下文中,我们将讨论一些同性已婚伴侣面对的挑战及他们可用以保障自己的方法。
前路障碍重重
在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7] 5 HKLRD 166 一案中,上诉法院将离婚、领养及继承等生活领域视为赋予一段婚姻「独特地位」的明显例子,而同性已婚伴侣仍未能/未能完全获得这些核心权利。
离婚
即使已于海外合法结婚,同性伴侣仍无法在香港申请及进行离婚;这意味如果一对同性已婚伴侣属意展开离婚程序,他们必须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司法管辖区提出申请。如在海外启动离婚程序,申请人需证明该司法管辖区对其有管辖权。这对以香港为家的同性已婚伴侣而言可能是个难题。
领养
同性已婚伴侣仍未能在香港共同领养儿童-唯一的方法只有由他们其中一人以单亲家长的身分进行领养 - 惟这一程序在香港极为困难且成功率非常低。如领养成功,只有申请的一方会被承认为该养子/女的养或合法父/母亲。
遗产规划
在作出上述的 Ng Hon Lam Edgar 案的判决时,法庭有意地局限了判决的适用范围。该案的法官表明其判决只适用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而不适用于其他非正式注册的民事伴侣关系。再者,该判决并未涉及育有子女的同性已婚伴侣的财富及遗产规划等更广泛的问题。
在一段异性婚姻中,若父母其中一人离世,幸存配偶将自动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 同性已婚伴侣却没有这个权利。如前所述,同性伴侣在香港只能以单亲父母身分领养儿童。因此,如果死者非其子女的注册养父/母,亦没有设立遗嘱,那么即使养子/女是幸存配偶的独子/女,他/她亦不会获得继承权。
相反而言,如果死者是注册养父/母,那么该养子/女便会失去其唯一合法监护人。幸存的同性配偶不能自动获得该养子/女的监护权,他/她需通过诉讼程序以合法收养该子/女或被任命为该子/女的合法监护人,并有可能败诉。
同性已婚伴侣可以保障自己的方法
同性伴侣可以通过预早计划以保障自己免受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只有适当的财富及遗产规划能妥善保护自己的财产及亲人。我们建议阁下在人生规划中具备以下的「必要文件」:
同居协议
在异性婚姻中,双方可以草拟一份婚前协议 - 如果双方将来离异,他们可从该协议中得到相当的保障。同性已婚伴侣亦应考虑草拟一份相似于婚前协议的同居协议,以列出他们离异后的经济安排。由于香港缺乏管理同性已婚伴侣的法律程序,因此离异的双方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举例说,同性婚姻的一方无权向另一方在法庭上寻求赡养费,亦无权通过本金总额或财产转让的方式获得任何权利;双方只能依赖合约法或财产法赋予的一般补偿方法。同居协议在本质上是一份合约,在未有一方于法庭上就该合约提出异议前仍对合约双方具约束力。如果双方离异后存在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争议,该合约亦可印证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共同意愿。
遗嘱
遗嘱是遗产规划的基础。任何人士如在无订立遗嘱的情况下离世,其将无法控制谁能从其遗产中得益、谁人有权管理其遗产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福祉,而一份妥当的遗嘱将能免除这些问题。
除了规定阁下的遗产应如何被分配及决定谁人有权执行遗嘱外,一份遗嘱更能为未成年子女任命阁下过身后的监护人-这对不能共同领养儿童的同性已婚伴侣而言尤其重要。阁下亦能在遗嘱中加入有关缴交税项的指示等事项。
此外,阁下应定期检视遗嘱以确保当中内容仍符合阁下的意愿。与LGBTQ权利有关的法律随着时间一直在改变,这些不确定性可对遗产规划构成重大影响。举例说,在一般情况下结婚,于此前设立的所有遗嘱都会自动被撤销并不再有效;但目前尚未能确定民事伴侣关系或同性婚姻会否对在香港设立的遗嘱有着相同影响。
终身信托
阁下亦能考虑在有生之年设立终身信托,当中最为普及的是酌情信托。首先,委托人需转让其资产及/或物业予受托人,受托人则需同意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资产;当以上两项条件成立,一个信托便成形。信托是为委托人的需要及目标而量身订造的工具-而草拟信托充满灵活性,委托人及其家人亦可保留信托的控制权。信托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身、其伴侣、其子女及/或其他家庭成员。相对于只能在立遗嘱人过身后才能生效的遗嘱,信托的主要优胜之处是其于创设之时便能开始生效。信托在委托人离世后会继续运作,使遗产继承人无需经历通常复杂且漫长的遗嘱认证程序,而遗产分配过程将更流畅,同时信托的细节在过程中亦不会被公开。
监护人契据
当父母其中一方去世时,幸存的另一方将自动获得子女的监护权。然而,这点并不适用于有子女的同性已婚伴侣或民事伴侣 - 若子女的合法父母不幸过身,孩子将失去唯一的合法监护人。
阁下可通过遗嘱或监护人契据任命监护人,而后者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持久授权书
当一个人丧失精神上的行为能力,其财产一般会默认被冻结,而其他人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方能管理该人士的财务- 因此如果阁下丧失精神上的行为能力,阁下的伴侣/配偶将无法行使阁下的资产,以支付阁下的日常开支、债务、家庭开支如水电费用及医疗费用等。一份普通的授权书只能在授权人具备精神上的行为能力时方能生效,因此无助于这些情况。不论是已婚或未婚的异性或同性伴侣都应对此保持警惕。
一份持久授权书(EPA)容许授权人任命其信赖的人士为受权人,并授予这名受权人在授权人不幸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就特定的财产及财务事务行使特定的权力-授权人能通过EPA获得权力以管理授权人的银行帐户,并使用授权人的财产以支付其生活开支。若阁下不幸丧失精神上的行为能力,EPA能确保阁下的财产仍能得到管理。
结论
尽管我们预计有关LGBTQ社群的法律将会在香港继续发展,但这些发展未必能赶及保护弱势群体的急切需要。与其等待命运的安排,不如先行一步:只要有良好的法律规划,阁下即可随时管理阁下的人际关系及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