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口正在急速老化,很多家庭都有可能面对亲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的风险,造成经济上的一定压力。订立一份持久授权书(EPA)是在亲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可继续妥善运用及保障其资产的一种比较经济的工具。以下是有关持久授权书一切基本须知。
甚么是持久授权书 (EPA)?
持久授权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使授权人(Donor)能够依其意愿委任受权人(Attorney),在授权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为其处理在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财政事务。
持久授权书与一般的授权书或遗嘱有何不同;为甚么需要持久授权书?
一般的授权书在授权人失去行为能力时便会失效,而遗嘱仅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会生效。随着全球预期寿命的延长,虽然人们可能会活得更久,但其精神行为能力也可能逐渐衰退。在此期间,如果透过有效的持久授权书已指定受权人,该受权人将有权代表失去精神行为能力的授权人管理其财政事务。如果没有订立持久授权书,在这段失去精神行为能力至死亡期间,须处理失去精神行为能力人士的财务便会有一定的难度,除非先获得法院的命令(但该申请时间长且费用高)。
订立持久授权书有哪些法律要求?
在香港,持久授权书受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 的约束。持久授权书必须(1)列明将赋予受权人处理授权人在香港的财产和财政事务的权力;(2)指明受权人有权行事的特定事项、财产或事务,以及(3)采用法定的订明格式 (第3条) 。授权人必须在一名注册医生和一名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订立持久授权书 (第5(2)(a)(i)条) ,而该医生和律师不可以是被指定的受权人、受权人的配偶,或与授权人或受权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 (第5(2)(aa)条) 。注册医生和律师也须核证授权人在订立授权书时有足够的精神行为能力 (第5(2)(d)和第5(2)(e)条) ,受权人也必须签署该持久授权书 (第5(2)(c)条) 。
持久授权书何时生效?
持久授权书的生效日期为该授权书中 指明的生效日期 (通常 指明 为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正在失去精神行为能力的日期),但如果没有指明,则为签立之日 (第10(1)条) 。
受权人有甚么职责,他对谁负有责任?
持久授权书订立后,受权人对授权人负有受信性质的责任 (第12(1)条) ,即诚实和尽职地行使权力备存妥善的账目及纪录不应进行与授权人利益有冲突的交易,以及不应将授权人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混淆的责任 (第12(2)条) 。
为甚么及何时应在法院注册持久授权书?
一旦授权人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除非持久授权书已在法院注册,否则指定的受权人将无权行事 (第4(3)条) 。法律规定,如果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已经或正在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受权人必须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第9(1)条) 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 (第4(2)条) 。而提出申请前,受权人亦应预先通知授权人和授权人指定的人,以令他们可对注册申请提出反对意见 (第18(3)条) 。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了注册持久授权书的最迟时间点,但没有规定最早的时间点。有些授权人可能希望持久授权书提前注册,即使持久授权书仅在其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时才生效。提前注册的好处是确保授权人仍有能力处理法院可能提出的瑕疵或疑问,并成功注册持久授权书。但是,提前注册也会损害防止滥用行使权的保障;如果授权书已注册,而受权人在授权人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之前,试图根据持久授权书行事并违反其职责,授权人(或应收到注册通知的人)将不收到任何进一步的通知,因此可能无法及时提出反对意见以取消注册并及时阻止受权人的行事。所以在授权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而授权书须生效时才注册应是较佳做法。
一旦注册,该持久授权书的订立,以及授权人及受权人的名字将成为公开信息,这也是应否提前注册的考虑。
要注意,注册并不代表持久授权书的所有条款均有效 (第9(7)条) 。注册的意义只是确认该文书遵从《持久授权书条例》的注册规则,并且已经缴付了注册费 (第9(2)条) 。但行使注册职能的司法常务官不需要确定赋予受权人的权力范围是否有效。
根据持久授权书,受权人在应用授权人的资产时的权限有多大?
在香港,持久授权书只授权受权人处理授权人的财产和财政事务(而非与健康和福利相关的事宜) (第8(1)条) 。《持久授权书条例》对「财政事务」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条例列明受权人可以动用授权人的资产去维持授权人的生活、预防授权人的财产损失、照顾受权人或其他人士的需要(如该些人士为授权人应合理地提供所需的人士),并向与授权人的亲属或有关连的人作出有限的季节性馈赠 (第8(3)条) 。任何试图赋予超出第8(3)条所列事项的权力条文(例如,为授权人成立的全权信托提供信托资金的条文)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无效,授权人应小心地拟订持久授权书下的权力清单。
已注册的持久授权书是否可以撤销?
授权人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时,或在其康复后,可以主动撤销持久授权书;否则,持久授权书只会在有限的理由下被撤销,如受权人破产、受权人或授权人死亡,以及根据法院命令或指示 (第13(1)条) 。一旦授权人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即使受权人试图放弃他们的权力,持久授权书也不会被撤销,除非受权人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确认 (第17(a)条) 。
如果受权人在授权人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之后滥用其权力,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受权人滥用其权力、将授权人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合在一起,或且不按照授权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持久授权书并免任受权人。虽然每份申请将取决于该个案的情况,但申请人需要出示良好和有力的证据去支持他的申请,因为法院一般希望保持和维护持久授权书及其指定的受权人的有效性,基于受权人是授权人有意识时指名委任的。
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都可以申请撤销持久授权书和免任受权人 (第11条) 。虽然条例对「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一词没有给予定义,但它一般包括任何可能因受权人的错误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如授权人死亡后的遗产受益人。
如果唯一的受权人被免任,授权人的财政事务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持久授权书下的受权人违反了其对授权人所负的责任,并且不适合行事而被免任;或者如果失去精神行为能力的人士没有事先设立持久授权书,那么正确的做法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部向法院申请委任一个「受托监管人」来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 MIP 」的财产和事务,否则任何人都无权处理该MIP的财务。「受托监管人」可以由多个受托监管人成员组成。该「受托监管人」的成员通常是MIP最亲密的家庭成员或商业伙伴,因为他们已经对MIP的财产和事务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最适合以这种身份行事。
提出第II部受托监管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MIP的亲属,但如果亲属没有提出申请,则可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定代表律师或该MIP的监护人提出 (《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7(3)条) 。
为甚么持久授权书比第II部受托监管人更好?
持久授权书的主要优点是持久授权书下的受权人是根据授权人的意愿任命的,在正常情况下,该受权人应该是授权人信任的人。然而,「受托监管人」是由法院决定的,因此可能并不是该MIP最心仪的人选。与「受托监管人」的申请相比,即使该申请没有争议,订立持久授权书的程序也一定简单很多而费用也是相对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