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香港:影响跨境离婚夫妇的法律问题
27 二月 2023 | 适用法律:: 香港, 中国
多年来中港两地家庭的联系无可避免地愈趋紧密。本港统计数据显示,1991年配偶为内地人士的婚姻仅占全港婚姻的1.6%;2006年升至近43%,最近则回落至接近三分之一。中港家庭通常在两地均有资产及业务,子女则在香港或内地出生后接受跨境教育,而其他延伸家庭成员亦于两地奔走。若这些跨境家庭的夫妻希望为其婚姻关系划上句号,何地更为合适?在2017至2019年间,香港家事法庭的离婚案件中有18%涉及跨境夫妇。在最近法例被修订至容许两地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离婚判令及判决前,这问题一直深深困扰着这些跨境家庭。
尽管两地家庭关系愈趋紧密和新的相互认可法例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下称「条例」)已于去年生效,但居籍为内地或于内地居住的夫妇仍有可能未能在香港提交离婚申请,反之亦然。本文总结几个卫达仕律师事务所常见的问题,望有助各位解惑:
申请离婚前需考虑什么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不外乎处理三大事项 — 离婚本身﹑财产分配和子女安排。即使两地法院程序及适用于这些事项的法律不一,中港两地法庭均可就以上事项作出裁决。若您不清楚您的个案交由哪一个司法管辖区处理会更为适合,您可以咨询在两地均持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探讨是否有更利于您的个案的司法管辖区。
香港法院在哪些主要条件下才会主张其享有该离婚、财产分配及子女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权?
根据香港法律,婚姻的其中一方必须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i)在呈请离婚时以香港为居籍;ii)在作出呈请前连续三年惯常居住于香港;或iii)与香港保有密切联系,否则不可在港申请离婚。
在香港,分割婚姻财产属于离婚诉讼的「附属」济助程序,因此在香港申请离婚时可同时向法庭申请分割双方在全球各地的资产。但同样逻辑不一定可直接套用于判断何地为合适审理有关子女安排的诉讼,因法庭认为由孩子居住地的法院审理这些诉讼最为恰当。不过,一般情况下审理离婚案及分配财产的法庭亦可就子女问题颁令。
一个人的居籍取决于他/她认为哪里是他/她的家。虽然每人只可以一处作为居籍,但居籍有机会随时间改变。例如,假若一个人在香港出生,但之后移居上海,并在当地就业和成家立室,他的居籍可能会由香港转变为中国内地。
至于一个人是否惯常居住于香港则是一个事实的问题,法院需根据事实判断当事人是否连续三年在港定居和实际身处于香港。
寻求离婚的一方可能与多于一个司法管辖区保有密切联系,例如大多数中港家庭可在证明香港就其案件有司法管辖权的同时与内地保持联系。然而,法院亦会小心避免香港成为一个「便捷的离岸离婚司法区」,并会进一步审视该家庭是否在香港定居,因而与香港有紧密联系。单单拥有身份证或是在港拥有业务利益并不足以使一人/家庭被视作定居于香港。一般而言,该跨境家庭需在香港居住,并在港有固定住所﹑读书﹑就业和拥有银行帐户等。与如何决定一个人的惯常居住地一样,这很多时都会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状况而定。
香港法院在处理外籍人士的离婚申请时,是否会有不同的处理手法?
香港法院对外籍人士一视同仁。双方只须在其原属司法管辖区中拥有一段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但不一定需要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地点及双方国籍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判断。
我是否仍有权分割在香港的婚姻资产?
情况未必一如理想。香港法院曾处理多宗在内地获准离婚,但当地法院拒绝就如何分配双方在港资产作出判决的案件。若申请人无法如上所述,证明香港法院就其案件有司法管辖权的话,申请人同样无法在香港提出申请。香港法例虽然容许在海外获准离婚的申请人在港申请分配财产,但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获得法院许可,而法院在批出许可前亦会考虑其是否就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
若我决定在香港申请离婚,条例会对我造成什么影响?
条例已尽列如何有效认可和强制执行内地判决的条文。由于这是一条有关如何在港强制执行内地判决的香港法例,条例大部份条文都是关于如何在香港强制执行内地发出的离婚证书及有关财产和子女安排的命令,而非如何在内地强制执行香港法院颁布的命令。在条例出台前,正如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离婚判令在被证明于颁令当地属有效时会被香港法院认可一样,香港法院也会在同一条件下认可内地的离婚判令。在条例下,内地判令只要根据条文作出登记,就可与香港法院的命令一样在香港强制执行。
而香港判令是否可在内地强制执行则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领域,因为这涉及到更改内地一方的法例。由于两地政府均在签署安排中表明应相互认可,并可在两地强制执行双方的判令及颁令,所以理论上一名在港的诉讼人可申请一份香港判决的核证本,并送交合适的内地家事法庭存档。条例附表三列出了各种只要在条例生效(即2022年2月)后颁布,即可获两地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的判令及颁令,当中包括离婚判令﹑婚姻无效判令﹑有关财产的命令﹑领养令﹑父母身份宣告令﹑管养令﹑家庭暴力制止令,及由已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获准离婚的诉讼人作出申请而发出的经济济助令。
综上所述,当事人应索取详尽的法律意见,以决定其案件可在及更适合在哪一个司法管辖区审理。由于香港法例清晰列明内地的判令可在什么情况下在港强制执行,选择内地为诉讼地看似是一个更直截了当的方法;但是,当事人在作出这选择时应先考虑一些有关内地法律程序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内地法律要求离婚双方须要披露的文件)以及内地法院是否会就香港资产作出判决。这可避免双方单单就诉讼地一事展开废时失事又耗财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