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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阻碍您的成功 | 香港

9 九月 2024 | 适用法律:: 香港 | 3 minutes read

大多数人认为精神上行为能力的衰退仅源自年岁渐长,殊不知任何年龄的人士均有可能遭逢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的情况,包括事业有成的青壮年。意外事故、突如其来的危疾和任何无法预见的突发情况都可能使最成功的人士措手不及,令他们的个人福祉和辛苦累积的成就岌岌可危。 

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带来的影响确实令人担忧,正值壮年的人须明白这个噩耗可能降临在任何人身上,即使他们年轻力壮亦无法幸免

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会带来各式各样的危机。失去决策能力的人士除了背负个人和情绪上的重担,还可能成为财务诈骗和剥削的受害者。在极端情况下,这些纠纷甚至可能演化成耗时且所费不赀的官司。对成功的企业家而言,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意味着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更可能激化家族矛盾和斗争。上述危机虽真实、可怕,可幸我们能透过及早规划和制定各项保障措施减轻这些风险。只要采取适切行动来保护个人财产,我们便可确保自己留有对资产和生活的掌控权,无需再为各种危机惶惶终日而能与所爱之人高枕无忧。


香港现行的法律架构

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的人士首当其冲面临遭受财务剥削的风险。在香港,相关的法律框架主要由《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构成。该条例旨在处理与精神健康相关的事宜,包括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务管理、看顾和福祉

《精神健康条例》赋权法庭委任一个委员会以监督无行为能力人士的财产及事务。 该委员会可由法院认为合适的亲属、或由亲属和专业人士(如会计师)组成。尽管这项措施旨在保护相关人士,其实践往往困难重重。若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家人无法就委员会人选达成共识,任命委员会的过程将尤其艰辛且具争议性。再者,委员会的组成是由法院而非无行为能力人士决定,因此法院可以委任任何其认为合适的人选来管理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事务,而无需遵从当事人或其家庭的意愿。这种期望落差对大家族或关系疏离的家庭尤其棘手,因为委员会的任命可能令家庭纠纷一发不可收拾,反倒损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利益

此外,尽管委员会有责任按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家庭成员和企业或对由外人(如会计师)接管此等权力一事心存芥蒂。遗憾地,过往曾出现委员会滥用资金的情况,要收回管理不善的资源也变得困难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困局:旨在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机制本身有机会陷入官僚主义和个人利益的泥潭,反而损害当事人的福祉。尽管如此,我们可以主动采取措施来缓解这些现行架构中的漏洞,以加强保障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意愿和利益,让他们不至于被动地依赖《精神健康条例》下法庭指定委员会的程序


在任何年龄意外丧失行为能力:使用持久授权书和遗嘱来保持控制权

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是一种法律文书,使授权人在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时,为其处理在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财政事务。在香港,持久授权书受《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 501 章)规管。这项法律文书允许授权人依其意愿委任一位或多位其信赖的受权人,在授权人将来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时,管理其财务事务和财产

持久授权书有助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架构。透过指定受权人,授权人可以确保其财务事务由一位值得信赖且充分了解其意愿的人士处理。这一点在授权人突然丧失精神上行为能力时尤为重要,因为受权人可以无缝接管授权人的资产,避免冗长的法庭监督程序。此外,持久授权书具高度的灵活性,授权人可以列明赋予受权人的具体权限和订立相应的限制或条件,这种特性对拥有复杂资产结构的授权人尤为实用。持久授权书的灵活性容许授权人按其个人状况和财务需求进行量身定制,确保其资产管理模式符合个人偏好

除了持久授权书,遗嘱也可有效保障突然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的人士,包括相对年轻的群体。有别于坊间误解,并非只有老年人需要订立遗嘱任何年龄层的人士皆应考虑订立遗嘱以防患未然。通过拟定遗嘱,订立者可以行使其遗嘱自由,确保其资产将按照本人意愿处理。遗嘱作为一项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能够阐明个人意愿和为资产分配提供明确依据,减低纠纷和诉讼的风险


总结

任何年龄层的人士均可运用前述的规划工具保障其资产和意愿免受意外击溃。透过在年轻时及早主动规划,成功人士可以确保他们的遗产和财务安排受保障,而非听天由命或任由官司主宰。若能未雨绸缪,未来将不再陷于未知的阴霾,即使天有不测之风云,我们也能按照事先规划的轨道航行


本文发表于香港律师会官方期刊《香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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