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視角
離婚信託:環球視覺
13 十二月 2024 | 適用法律:: 美國, 英格蘭及威爾士, 香港, 新加坡
“信任別人,別人也會信任你” - 聖雄甘地的不朽名言成爲了最近由衛達仕舉辦的一場國際研討會的啟發。在研討會上我們來自新加坡、香港、美國和英國的家事律師齊集,一同討論處理離婚對信託權益的影響在實務及法律上的策略。
我們很榮幸邀得國際家事法律團隊成員在香港和新加坡聚首一堂,為我們帶來莫大禆益。Claire Blakemore、Nicky S Rooz、Jocelyn Tsao、Samantha Klein及Ivan Cheong向與會者分享他們豐富的知識和經驗,講述如何避免在離婚的情況下處理信託的陷阱。
在我們處理的個案當中,牽涉具國際性的信託的個案十分常見,例如擁有海外財產的國內信託、離岸信託,或受外國法律管轄的信託。我們必須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合作,以便為客戶(無論是離婚配偶還是信託人)提供所需的國際建議。我們的家事團隊亦會與私人客戶團隊合作,就家事法如何影響信託的建立和管理、分析信託文件,及考慮分配或使用信託資產時的稅務影響等方面提供建議。
當經濟援助索賠可於多過一個國家提出,而客戶需要決定最合適的聆訊地點時,瞭解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院的處理方式亦有助於他們作出選擇。
在研討會上,每位律師均考慮了多種情況,並解釋法院在不同的情況下將如何處理他們獲得的資訊以得出最終的結論,討論的情景包括:配偶一方為受益人的家族信託、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從信託中獲得資本分配或收入、配偶一方為財產授予人並在婚前清償資產,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清償資產。參與研討者均以自己過往曾處理的個案來進一步說明法律如何在現實情況下運作。
所有司法管轄區都講求三大元素:時間、意圖和管制/使用權。關鍵因素包括建立信託的時間、方式和原因,在婚姻存續期間如何使用信託,以及配偶任何一方對信託 / 受託人擁有哪一種程度上的控制。將信託與婚前 / 婚後協議配合一起使用,也普遍被視為一種較好的資產保障方式。
研討會中有許多與各司法管轄區均相關的學習要點,但同時突顯了不同司法管轄區在重點領域的觀點中的重疊和 / 或差異。於會上分享的觀點繁多,以下列舉了每個司法管轄區的一個例子:
- 英國和香港離婚的情況下處理信託的方式雖然相似,但某些有趣的差異,例如兩地對同居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可能對日後婚姻破裂時如何處理信託持有資產造成重大差異。
- 在加州,如果信託在婚前設立,並且為朝代信託及不可撤回的,則法院的權力將只限於配偶和子女贍養費以及支付法律費用的相關事項。
- 在紐約,法院在處理信託資產上有很大的酌情權,儘管信託的設立時間相當關鍵,亦可能對資產和收入的處理方式構成重大影響。
- 在新加坡,於建立信託前先取得配偶同意的好處是 – 如果配偶雙方都同意將資產從婚姻財產中移除並放入信託,則法院會因而重視此意圖,此舉很可能保障這些資產在離婚時不被分割。
這些只是會上提及的部分要點,各個司法管轄區在離婚的情況下處理信托的不同觀點之多,正正強調了尋求特定司法管轄區建議的必要性,以及廣泛瞭解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如何有助決定於何時何地尋求建議。團隊成員均認為考慮這些問題的關鍵時刻不只在婚姻出現問題時,而是在設立信託、變更信託、就信託做出重大決策,以及受益人在生活中遇到重大變化(不只是關係上的)的時候。他們也一致認為婚前 / 婚後協議與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應一併考量及定期作出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