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作為家庭法專家的整個職業生涯中,我監督了無數的離婚案件。不幸的是,這也意味著我見證了許多客戶重複犯下同樣的錯誤,當中最大錯誤之一就是在離婚程序即將展開時轉移他們的資產。
有些人轉移財產的原因可能是在償還真正的債務給家人,或者根據真實的買賣交易向第三方轉讓房產。但亦有些人的動機可能具有目的性。他們可能希望減少自己的資產,以期在離婚協議或裁決過程中讓配偶獲得更少的經濟利益。
然而,我要強調的是,無論你的動機是什麼,在離婚程序開始前轉移資產或許並不明智,主因有三:
1. 你將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轉移並非出於有意讓配偶在離婚協議中獲得更少財產
在香港,《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7條賦予法院權力,如果意圖推翻另一方提出的財產索賠,則可以撤銷某些交易。如果交易發生在申請提交之日起不到3年的時間內,則可以推定,即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表明,處置方處置財產的意圖是駁回另一方的財產索賠。
簡單地說,這意味著如果在申請提交之前的三年內轉移了任何資產,你需要證明你轉移資產並非出於讓配偶在協議中獲得更少財產的意圖。
即使你轉移資產的動機單純,這也可能非常棘手,因為你必須以某種方式證明並非別有用心。
2. 轉移資產將增加律師的工作量,進一步增加你的法律費用
由於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你的律師將不可避免地為你的案件做更多的工作。
律師在協助你的離婚程序時將需要調查你的資產轉移,並提供具體證據,說明轉移沒有不良動機。這些調查可能非常耗時,因為你的律師將需要確定這些歷史交易的目的,甚至可能需要獲得所有相關第三方的證詞。
3. 轉移資產將延長離婚過程
如今,離婚程序變得越來越複雜,甚至更加漫長,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前述的《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17條。
雙方將挑戰彼此的過去交易,導致大量額外的法律工作,並牽涉到多個涉及交易的第三方,最終拖延整個離婚過程。
主要觀點:
離婚訴訟對所有當事人來說已經是一個非常困難的情況,那何不避免這些簡單的錯誤,以免讓你的離婚時間更長、成本更高、壓力更大呢?這就是為什麼我與我的客戶緊密合作,建議他們如何避免這些常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