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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更大規模的財富轉移——作為父母需要注意的問題

4 八月 2023 | 適用法律:: 香港 | 閱讀時間:5分鐘

香港的房價一向令人瞠目,而其他地方的房價也在不斷上漲。年輕一代在投資方面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吃力,因此近年來出現了向“父母銀行”尋求幫助的趨勢,當前的經濟環境可能也加速了這種趨勢的發展。此外,老一代人通常都擁有一筆並非為自己準備的財富,他們熱衷於將這些財富轉移給子女和孫輩。 

這些家族普遍希望將財富留在家族內部,並將家族企業的“火炬”傳遞給家族中的年輕一代。這被稱為“財富大轉移”,指的是財富在幾代人之間的大規模轉移,這在亞洲的富裕家族中尤其常見,從而使第二代甚至第三代擁有的財富越來越多。

然而,這種慷慨並非沒有潛在的重大隱患。離婚是一種不幸的意外情況,一旦發生,就意味著一方很可能會失去至少一半的個人資產,尤其是在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情況下。如果離婚當事人是第二代,其資產主要來自繼承或贈與,那麼該家族就有可能面臨將辛苦賺來的大量家族財富分給家族以外的離婚配偶的風險。在離婚率不斷攀升的現代社會,無論老一代還是年輕一代,都應該對婚姻變質可能給家族財富帶來的風險保持警惕。

父母贈與的財產有可能在離婚時被分割嗎?

很多人都誤以為,在婚姻資產中投入越多的一方,在離婚時就能獲得更多的分配。然而,香港的法律並非如此。法院不會追溯調查誰付出得多或少,而是關注婚姻資產包含何種資產(無論該資產是以個人名義還是聯名登記)以及這些資產的價值。即使離婚當事人的父母是資產的出資方或支付方,誰貢獻了更多的資產也並不重要,除非父母(a)聲稱他們在資產中擁有實益權益,並介入離婚訴訟提出權利主張;或者(b)聲稱所支付的款項不是對兒子/女兒的財產贈與,而是貸款,並成功說服法院接受他們的觀點。這意味著,慷慨為子女購買房產或為子女支付首套房產首期的父母,將不得不接受一個事實,那就是他們的慷慨極可能在未來對子女的離婚配偶產生利益。同樣,家族企業中的股權也將面臨類似的風險。

從父母那裡繼承的遺產有可能在離婚時被分享?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尤其是在中國家庭中)是在離婚時將繼承的資產視為婚姻資產進行分割。同樣地,如果婚姻維持時間較長,且繼承的資產已與其他婚姻資產混合,或已被用於離婚夫婦的家庭生活(如繼承的房產被夫婦用作婚姻住宅,或繼承的房產的租金收入用於支付夫婦的生活費用),則在離婚時將繼承的資產排除在配偶可分享的資產範圍外將會相當困難。如果確定某人即將從患病的父親或母親那裡繼承大量財富,那麼在法院對“公平和解”進行全面考慮時,也有可能將這份遺產視為資產來源,即使此人尚未繼承該遺產,法院也可能會考慮將該等遺產視作離婚時可分割的財產。

在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的父母都期望在有生之年儘早將資產轉移給子女,而非等到去世後才進行。然而,考慮到每三對婚姻中可能有一對會面臨離婚,為了未雨綢繆,老一輩人不妨考慮一下將財富轉移給子女的最佳時機和方式。簽訂婚前協議、婚後協議,或者通過信託結構(例如“朝代信託”)來管理財富,都是降低這些風險的有效工具。

簽訂婚前協議以限制父母贈與或繼承的資產

婚前協議,雖然聽起來不太浪漫,但實質是一個好辦法去保障個人資產不被配偶在離婚情況下分割。

婚前協議,雖然聽起來不太浪漫,但實質是一個好辦法去保障個人資產不被配偶在離婚情況下分割。婚前協議就像一份保險單,一旦婚姻雙方達成共識,就可以將其妥善保存,無需再使用。在香港,婚前協議的可執行性越來越強。然而,要使婚前協議生效,必須符合某些要素:雙方必須充分理解協議的含義,並同意受協議條款的約束。為了證明婚姻雙方絕非被迫簽訂婚前協議,他們應各自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並且應在婚禮前至少提早28天簽訂協議,以便一方不能聲稱自己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簽署的。

了解雙方所同意的內容的一個關鍵將包括一定程度的財務披露,以便雙方在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決定,或至少同意放棄這種披露。協議還必須公平公正,不能導致任何一方陷入“一無所有的困境”。

婚前協議的有效性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降低。與大多數婚前資產一樣,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資產發生混合,那麼強制一方遵守協議就變得不那麼合理了。此外,婚姻期間的情況可能會變化,使得婚前達成的協議在 10 年、15 年或 20 年後可能不再適用。因此,在協議中加入複審條款很重要,更好的做法則是擬定婚後協議,從而隨時更新協議的內容。婚後協議不僅適用於更新婚前協議,也適用於處理婚後發生贈與和繼承的情況。

即使簽訂了婚前協議和幾份婚後協議,如果一方因離婚而一無所有,法院仍有可能不執行協議內容,而追索所有的婚姻資產。最終,法院保留對雙方產生公平結果的自由裁量權,但公平與否將由雙方的需求和意圖決定。因此,希望簽訂婚約的雙方應確保婚約對雙方都是公平的,並且在簽訂婚約時,雙方都完全理解他們所同意的內容。

信託作為應對離婚突發事件的財富規劃工具

       
由於信託可以確保財富代代相傳,因此深受朝代家族,特別是許多亞洲家庭的青睞。

信託也被視為一種財富規劃的工具,用於保護家庭免受離婚的負面影響。由於信託可以確保財富代代相傳,因此深受朝代家族,特別是許多亞洲家庭的青睞。有了信託,財產授與人將自己的財富交給信託,而信託一般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因此,財產授與人不再是資產的法定實益權人,因為法定實益權已轉移給受託人。受益人,通常是財產授與人本人、其妻子、子女和孫子女,但他們也不是法定實益權人,因此,從專業的角度來看,信託中的資產不屬於可分割的婚姻財產。

然而,事情並非如此簡單。如果財產授與人實際上仍然“掌管”信託及其資產,香港法院就會查看信託背後的情況。在一宗著名的終審法院案件中,財產授與人(即丈夫)設立了信託,並將其公司的所有寶貴資產投入該信託中。公司業務蒸蒸日上,他繼續在信託範圍內經營公司。受益人是他本人、他妻子和女兒。結婚 40 多年後,妻子申請離婚,並申請平分所有資產,包括信託中的資產(這是他們的大部分財富所在)。法院認定財產授與人對受託人保留了足夠的影響力,如果他要求受託人分紅,受託人會照辦。因此,就離婚資產分割而言,信託資產可被視為一種資產來源。除此以外,法院還認定,資產應按 50:50 的比例分割,女兒在信託下的權益將不予考慮。該案中的丈夫被告知,如果他想供養女兒,則必須從他的那一半信託份額中支出。

因此,關鍵在於,財產授與人在將資產存入信託後,需要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權利,成為與其他人一樣的受益人。在上述案例中,丈夫在信託中保留了對其公司的經營控制權,這對他在終審法院接受案件審理時,是極其不利的。為了防止配偶在離婚時將信託利益視為資產來源,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精心起草信託契約和設立信託是非常重要的。

定期為子女提供經濟支持有可能被視為子女的持續經濟來源

另一種需要注意的贈與方式是定期提供資金支持。富裕的父母很可能會定期為子女的一般開支提供補貼,以確保他們在成年後能繼續過上與童年時期相似的富裕生活。父母為孫輩支付教育費用、假期費用或每月生活費的情況並不少見。雖然法院不能在離婚案件中針對第三方作出命令,但法院認為,如果父母已經定期為其成年子女提供經濟支持,這種支持可以被視為子女可以依靠的資源。因此,即使丈夫無法向妻子支付足以維持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方式的贍養費,法院也完全可以假定父母輩的這種支持會繼續下去。在一起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考慮到丈夫的潛在收入能力,以及他在婚姻期間一直得到父母的經濟支持,因此判給妻子的贍養費遠遠超出了丈夫目前的收入。

法院不會輕易地要求正在進行離婚程序的父母撫養他們的成年子女,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意識到他們可能處於弱勢的情況是明智的。應該避免採取傳統的贈與模式,或者至少應該有證據來證明這些贈與。用於子女教育的贈與可以作為一次性的款項存入教育信託基金。對於已經通過軟貸款幫助子女支付房產費用,或者將自己的房產提供給子女家庭作為婚姻住所的父母,他們應該考慮是否有必要的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以防未來離婚時的糾紛。如果能夠使貸款程序更加正式,規定某種還款方式和利息,這將有助於保護他們的利益。

父母希望幫助子女是人之常情,而從具有財富規劃經驗的家事律師處獲取法律意見,可以幫助他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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