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LGBTQ社群的反歧視、爭取平權鬥爭聲勢浩大。我們從一系列的司法挑戰中見證着這個運動的發展,亦見證了一些香港同性已婚伴侶的法律權利因此等挑戰而獲得承認。目前,同性已婚伴侶於香港法律上擁有以下權利:
- 申請 配偶簽證 並藉此入境及居住於香港
- 選擇與同性配偶 合併或分開評稅 ,並就配偶申請稅項減免
- 以「普通家庭」身份申請並居住於 公共房屋
- 作為尚存的同性配偶,根據香港的 遺囑及繼承法 作出遺產繼承申請
高等法院的判案 Ng Hon Lam Edgar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HKCFI 2412 為已婚同性伴侶的遺產規劃帶來了新的可能性。同性伴侶現在可以尚存配偶身分,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作出申請。如希望了解更多有關此案的資訊,請閱讀我們就此撰寫的《年度回顧 – #LoveWins(真愛無敵):2020年香港LGBTQ(性少數群體)追求平權之旅》。
過去數年,選擇到國外註冊結婚的同性伴侶越來越多。可惜的是,香港直至現時仍未承認同性婚姻(包括在海外合法註冊的同性婚姻) - 香港法庭在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HKCFI 2411 一案中有所清楚說明。該案的法官表示,將海外的合法同性婚姻及合法異性婚姻完全是視為同等,是野心太大(too ambitious)。由此可見,縱使香港在承認同性已婚伴侶的權利方面已取得部分進展,但同性已婚伴侶仍未能獲得與婚姻有關的核心基本權利。
在下文中,我們將討論一些同性已婚伴侶面對的挑戰及他們可用以保障自己的方法。
前路障礙重重
在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7] 5 HKLRD 166 一案中,上訴法院將離婚、領養及繼承等生活領域視為賦予一段婚姻「獨特地位」的明顯例子,而同性已婚伴侶仍未能/未能完全獲得這些核心權利。
離婚
即使已於海外合法結婚,同性伴侶仍無法在香港申請及進行離婚;這意味如果一對同性已婚伴侶屬意展開離婚程序,他們必須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司法管轄區提出申請。如在海外啟動離婚程序,申請人需證明該司法管轄區對其有管轄權。這對以香港為家的同性已婚伴侶而言可能是個難題。
領養
同性已婚伴侶仍未能在香港共同領養兒童-唯一的方法只有由他們其中一人以單親家長的身分進行領養 - 惟這一程序在香港極為困難且成功率非常低。如領養成功,只有申請的一方會被承認為該養子/女的養或合法父/母親。
遺產規劃
在作出上述的 Ng Hon Lam Edgar 案的判決時,法庭有意地局限了判決的適用範圍。該案的法官表明其判決只適用於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而不適用於其他非正式註冊的民事伴侶關係。再者,該判決並未涉及育有子女的同性已婚伴侶的財富及遺產規劃等更廣泛的問題。
在一段異性婚姻中,若父母其中一人離世,倖存配偶將自動獲得子女的撫養權 – 同性已婚伴侶卻沒有這個權利。如前所述,同性伴侶在香港只能以單親父母身分領養兒童。因此,如果死者非其子女的註冊養父/母,亦沒有設立遺囑,那麼即使養子/女是倖存配偶的獨子/女,他/她亦不會獲得繼承權。
相反而言,如果死者是註冊養父/母,那麼該養子/女便會失去其唯一合法監護人。倖存的同性配偶不能自動獲得該養子/女的監護權,他/她需通過訴訟程序以合法收養該子/女或被任命為該子/女的合法監護人,並有可能敗訴。
同性已婚伴侶可以保障自己的方法
同性伴侶可以通過預早計劃以保障自己免受這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只有適當的財富及遺產規劃能妥善保護自己的財產及親人。我們建議閣下在人生規劃中具備以下的「必要文件」:
同居協議
在異性婚姻中,雙方可以草擬一份婚前協議 - 如果雙方將來離異,他們可從該協議中得到相當的保障。同性已婚伴侶亦應考慮草擬一份相似於婚前協議的同居協議,以列出他們離異後的經濟安排。由於香港缺乏管理同性已婚伴侶的法律程序,因此離異的雙方無權獲得任何經濟補償。舉例說,同性婚姻的一方無權向另一方在法庭上尋求贍養費,亦無權通過本金總額或財產轉讓的方式獲得任何權利;雙方只能依賴合約法或財產法賦予的一般補償方法。同居協議在本質上是一份合約,在未有一方於法庭上就該合約提出異議前仍對合約雙方具約束力。如果雙方離異後存在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爭議,該合約亦可印證雙方簽訂協議時的共同意願。
遺囑
遺囑是遺產規劃的基礎。任何人士如在無訂立遺囑的情況下離世,其將無法控制誰能從其遺產中得益、誰人有權管理其遺產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福祉,而一份妥當的遺囑將能免除這些問題。
除了規定閣下的遺產應如何被分配及決定誰人有權執行遺囑外,一份遺囑更能為未成年子女任命閣下過身後的監護人-這對不能共同領養兒童的同性已婚伴侶而言尤其重要。閣下亦能在遺囑中加入有關繳交稅項的指示等事項。
此外,閣下應定期檢視遺囑以確保當中內容仍符合閣下的意願。與LGBTQ權利有關的法律隨著時間一直在改變,這些不確定性可對遺產規劃構成重大影響。舉例說,在一般情況下結婚,於此前設立的所有遺囑都會自動被撤銷並不再有效;但目前尚未能確定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婚姻會否對在香港設立的遺囑有著相同影響。
終身信託
閣下亦能考慮在有生之年設立終身信託,當中最為普及的是酌情信託。首先,委託人需轉讓其資產及/或物業予受託人,受託人則需同意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託資產;當以上兩項條件成立,一個信託便成形。信託是為委託人的需要及目標而量身訂造的工具-而草擬信託充滿靈活性,委託人及其家人亦可保留信託的控制權。信託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本身、其伴侶、其子女及/或其他家庭成員。相對於只能在立遺囑人過身後才能生效的遺囑,信託的主要優勝之處是其於創設之時便能開始生效。信託在委託人離世後會繼續運作,使遺產繼承人無需經歷通常複雜且漫長的遺囑認證程序,而遺產分配過程將更流暢,同時信託的細節在過程中亦不會被公開。
監護人契據
當父母其中一方去世時,倖存的另一方將自動獲得子女的監護權。然而,這點並不適用於有子女的同性已婚伴侶或民事伴侶 - 若子女的合法父母不幸過身,孩子將失去唯一的合法監護人。
閣下可通過遺囑或監護人契據任命監護人,而後者是較為理想的選擇。
持久授權書
當一個人喪失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其財產一般會默認被凍結,而其他人必須通過法律程序方能管理該人士的財務 - 因此如果閣下喪失精神上的行為能力,閣下的伴侶/配偶將無法行使閣下的資產,以支付閣下的日常開支、債務、家庭開支如水電費用及醫療費用等。一份普通的授權書只能在授權人具備精神上的行為能力時方能生效,因此無助於這些情況。不論是已婚或未婚的異性或同性伴侶都應對此保持警惕。
一份持久授權書(EPA)容許授權人任命其信賴的人士為受權人,並授予這名受權人在授權人不幸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就特定的財產及財務事務行使特定的權力-授權人能通過EPA獲得權力以管理授權人的銀行帳戶,並使用授權人的財產以支付其生活開支。若閣下不幸喪失精神上的行為能力,EPA能確保閣下的財產仍能得到管理。
結論
儘管我們預計有關LGBTQ社群的法律將會在香港繼續發展,但這些發展未必能趕及保護弱勢群體的急切需要。與其等待命運的安排,不如先行一步:只要有良好的法律規劃,閣下即可隨時管理閣下的人際關係及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