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視角

處理在中國內地的遺產是否一定需要用中國的公證遺囑?

5 十二月 2021 | 適用法律:: 中國

無論是北京、上海或大灣區的房地產,或是為了使用中國內地發達的電商而開設的銀行帳戶,很多香港居民在中國內地均持有不同類型、不同大小的資產。香港客戶在制定遺產計畫時經常問到,是否需要額外凖備一份遺囑來處理內地資產的繼承,還是可以用香港法律管轄的遺囑一併辦理?

以前,普遍的做法是立一份中國內地的公證遺囑來管理內地資產,和一份處理內地資產以外的全球性遺囑。公證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親身到中國內地的公證處,由合法公證人在場監視簽立過程,並通常沿用當地規定的格式。

為什麼不能只立一份全球性遺囑,而要特地在內地再立一份遺囑呢?

首先,1985 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舊法)雖然承認個人的遺囑自由和幾種類型遺囑的有效性,包括自書遺囑、由他人代立的代書遺囑,以及公證遺囑,但香港律師事務所一般為客戶凖備的「列印遺囑」在舊法中並沒有明文承認其有效性。因此,只持有列印遺囑帶有不被承認的風險,令立遺囑人在中國內地的房地產有可能被歸入「法定繼承」中,最終不會根據遺囑的分配而是依法以平等份額分配給「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該人士之父母、子女和配偶;否則將分給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

而根據舊法, 公證遺囑的特點是一旦生效,就不能被其他類型的遺囑修改或撤銷。因此,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淩駕於其他類型的遺囑,持有公證遺囑將減少對遺囑內容的爭議或不確定性。此外,由於在立遺囑人去世後,中國內地的資產轉移至受益人之前,需要公證機構發出的「繼承權證明書」。而公證遺囑也是同一機構發出的,在繼承公證過程的遺囑審查中比較不會受到質疑。故此,訂立公證遺囑自然成為處理內地資產的慣常做法。

民法典的重要變更

不過,2020 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法)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後,舊法不再適用。當中的「繼承篇」列出以下重要變更,包括:

  • 明埆列明根據立遺囑人的指示製作並在兩名見證人面前每頁簽署的列印遺囑被視為有效;
  •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於其他類形的遺囑;
  • 立遺囑人可指定遺囑執行人來管理遺產;新法列明遺囑執行人的職責和權力,以及指定有立遺囑但並無遺囑執行人情況下誰自動擔任執行人;和
  • 立遺囑人有創建「遺囑信託」的自由。

新法下的變更配合2011年在內地生效的《涉外民事行為關係法律適用法》,使現時香港居民在香港訂立持法律效力的列印遺囑應可有效地管理其個人的遺產,包括在中國內地的房地產(不動產)和銀行帳戶(動產)。香港遺囑內選定的執行人也應有權處理中國內地的繼承公證程式。

在起草全球性遺囑中,關於中國內地房地產的分配規定時,應考慮的事項

新法中的數項基本要求及考慮:

  • 法例雖然承認個人的遺囑自由, 但立遺囑人仍應為其缺乏工作能力或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分配必要遺產。
  • 如果立遺囑人打算把內地房地產給予任何「受遺贈人」(即「法定繼承人」以外人士),應考慮在遺囑中增設一項條款,允許受遺贈人在遺產分配前的任何時間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法律規定受遺贈人在得知受遺贈後 60 天內必須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如無表示則視為放棄受遺贈。此做法有效與否仍有待商榷,但新法並沒有規定60 天的期限不能被遺囑中的明文條款推翻。
  • 新法承認創建「遺囑信託」, 為遺產繼承帶來更彈性的規劃,受益人不須一定在立遺囑人死後立即取得遺產,立遺囑人可選擇安排要求遺囑執行人以遺產受託人身份,按受益人的需要慢慢分配遺產,令資產可更有保障地傳承。

新法中關於繼承的規定實際上會怎樣被法庭詮釋仍有待探索。所以在處理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尤其是房地產時,如果情況許可下還是建議訂立一份中國內地的公證遺囑。但在香港和內地仍實施旅遊管制下,若沒有或無法前往內地訂立公證遺囑,應積極考慮把中國內地的資產納入在香港的遺囑,以防財產淪為以「法定繼承」方式分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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