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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權書(EPA)是如何運作以及有何好處?

24 三月 2022

香港人口正在急速老化,很多家庭都有可能面對親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風險,造成經濟上的一定壓力。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EPA)是在親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可繼續妥善運用及保障其資產的一種比較經濟的工具。以下是有關持久授權書一切基本須知。

甚麼是持久授權書 (EPA)?

持久授權書是一種法律文書,使授權人(Donor)能夠依其意願委任受權人(Attorney),在授權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為其處理在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內的財政事務。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的授權書或遺囑有何不同;為甚麼需要持久授權書?

一般的授權書在授權人失去行為能力時便會失效,而遺囑僅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會生效。隨著全球預期壽命的延長,雖然人們可能會活得更久,但其精神行爲能力也可能逐漸衰退。在此期間,如果透過有效的持久授權書已指定受權人,該受權人將有權代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授權人管理其財政事務。如果沒有訂立持久授權書,在這段失去精神行為能力至死亡期間,須處理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財務便會有一定的難度,除非先獲得法院的命令(但該申請時間長且費用高)。

訂立持久授權書有哪些法律要求?

在香港,持久授權書受 《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 的約束。持久授權書必須(1)列明將賦予受權人處理授權人在香港的財產和財政事務的權力;(2)指明受權人有權行事的特定事項、財產或事務,以及(3)採用法定的訂明格式 (第3條)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訂立持久授權書 (第5(2)(a)(i)條) ,而該醫生和律師不可以是被指定的受權人、受權人的配偶,或與授權人或受權人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 (第5(2)(aa)條) 。註冊醫生和律師也須核證授權人在訂立授權書時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 (第5(2)(d)和第5(2)(e)條) ,受權人也必須簽署該持久授權書 (第5(2)(c)條)

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

持久授權書的生效日期為該授權書中 指明的生效日期 (通常 指明 為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正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日期),但如果沒有指明,則為簽立之日 (第10(1)條)

受權人有甚麼職責,他對誰負有責任?

持久授權書訂立後,受權人對授權人負有受信性質的責任 (第12(1)條) ,即誠實和盡職地行使權力備存妥善的帳目及紀錄不應進行與授權人利益有衝突的交易,以及不應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淆的責任 (第12(2)條)

為甚麼及何時應在法院註冊持久授權書?

一旦授權人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除非持久授權書已在法院註冊,否則指定的受權人將無權行事 (第4(3)條) 。法律規定,如果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已經或正在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受權人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第9(1)條) 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 (第4(2)條) 。而提出申請前,受權人亦應預先通知授權人和授權人指定的人,以令他們可對註冊申請提出反對意見 (第18(3)條)

由此可見,法律規定了註冊持久授權書的最遲時間點,但沒有規定最早的時間點。有些授權人可能希望持久授權書提前註冊,即使持久授權書僅在其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時才生效。提前註冊的好處是確保授權人仍有能力處理法院可能提出的瑕疵或疑問,並成功註冊持久授權書。但是,提前註冊也會損害防止濫用行使權的保障;如果授權書已註冊,而受權人在授權人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之前,試圖根據持久授權書行事並違反其職責,授權人(或應收到註冊通知的人)將不收到任何進一步的通知,因此可能無法及時提出反對意見以取消註冊並及時阻止受權人的行事。所以在授權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而授權書須生效時才註冊應是較佳做法。

一旦註冊,該持久授權書的訂立,以及授權人及受權人的名字將成為公開資訊,這也是應否提前註冊的考慮。

要注意,註冊並不代表持久授權書的所有條款均有效 (第9(7)條) 。註冊的意義只是確認該文書遵從《持久授權書條例》的註冊規則,並且已經繳付了註冊費 (第9(2)條) 。但行使註冊職能的司法常務官不需要確定賦予受權人的權力範圍是否有效。

根據持久授權書,受權人在應用授權人的資產時的權限有多大?

在香港,持久授權書只授權受權人處理授權人的財產和財政事務(而非與健康和福利相關的事宜) (第8(1)條) 。《持久授權書條例》對「財政事務」一詞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條例列明受權人可以動用授權人的資產去維持授權人的生活、預防授權人的財產損失、照顧受權人或其他人士的需要(如該些人士為授權人應合理地提供所需的人士),並向與授權人的親屬或有關連的人作出有限的季節性饋贈 (第8(3)條) 。任何試圖賦予超出第8(3)條所列事項的權力條文(例如,為授權人成立的全權信託提供信託資金的條文)可能會被法院視為無效,授權人應小心地擬訂持久授權書下的權力清單。

已註冊的持久授權書是否可以撤銷?

授權人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或在其康復後,可以主動撤銷持久授權書;否則,持久授權書只會在有限的理由下被撤銷,如受權人破產、受權人或授權人死亡,以及根據法院命令或指示 (第13(1)條) 。一旦授權人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即使受權人試圖放棄他們的權力,持久授權書也不會被撤銷,除非受權人向法院申請並由法院確認 (第17(a)條)

如果受權人在授權人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之後濫用其權力,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受權人濫用其權力、將授權人的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合在一起,或且不按照授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持久授權書並免任受權人。雖然每份申請將取決於該個案的情況,但申請人需要出示良好和有力的證據去支持他的申請,因為法院一般希望保持和維護持久授權書及其指定的受權人的有效性,基於受權人是授權人有意識時指名委任的。

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都可以申請撤銷持久授權書和免任受權人 (第11條) 。雖然條例對「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一詞沒有給予定義,但它一般包括任何可能因受權人的錯誤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人,如授權人死亡後的遺產受益人。

如果唯一的受權人被免任,授權人的財政事務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持久授權書下的受權人違反了其對授權人所負的責任,並且不適合行事而被免任;或者如果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人士沒有事先設立持久授權書,那麼正確的做法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向法院申請委任一個「受託監管人」來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MIP 」的財產和事務,否則任何人都無權處理該MIP的財務。「受託監管人」可以由多個受託監管人成員組成。該「受託監管人」的成員通常是MIP最親密的家庭成員或商業夥伴,因為他們已經對MIP的財產和事務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最適合以這種身份行事。

提出第II部受託監管人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是MIP的親屬,但如果親屬沒有提出申請,則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定代表律師或該MIP的監護人提出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7(3)條)

為甚麼持久授權書比第II部受託監管人更好?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是持久授權書下的受權人是根據授權人的意願任命的,在正常情況下,該受權人應該是授權人信任的人。然而,「受託監管人」是由法院決定的,因此可能並不是該MIP最心儀的人選。與「受託監管人」的申請相比,即使該申請沒有爭議,訂立持久授權書的程序也一定簡單很多而費用也是相對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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