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亦對生產、物流、國際服務以及業務和運營的其他方面造成了重大衝擊。無論您的企業是設在中國大陸還是依賴於中國大陸的原材料,您都需要考慮大陸顯著不同的法律和監管體制會如何影響您的業務運營。
中國法律對“不可抗力”事件有何規定?
任何情況下都是以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為出發點。新冠病毒是一種相對較新的現象,任何“不可抗力”條款都不太可能明確指出冠狀病毒疫情。要藉助“不可抗力”條款,合約方需要考慮其他事件,例如流行病和瘟疫、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停工。
在沒有 明示 合同條款的情況下,某一事件是否可被視為“不可抗力”取決於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些法律均將“不可抗力”定義為“客觀上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況。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情形的嚴重程度,部分或全部豁免合同責任。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則違約方或守約方均可撤銷該合同。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尚未發布與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民事和商業審判意見或司法解釋,但最高法院曾在2003 年確認,訴訟當事人聲稱其因SARS 的爆發或政府採取的措施而無法履行相關合同時,有關“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則應適用。上海和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近期確認,“不可抗力”可按照類似條款適用於“新冠”疫情。
即便如此,以此作為辯護理由的一方仍須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實際影響。 2003 年及緊隨其後的案例表明,許多訴訟當事人未能證明辯護理由成立,因為相關政府行為只是影響了他們一部分的業務活動,並且沒有直接觸發無法履約的情形。此外,尋求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還需立即通知另一方其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並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和存在的證據。
中國貿促會目前正在向相關企業出具“不可抗力”證明,以便應對“新冠”對他們與海外合作夥伴的業務的影響。中國貿促會證明在之前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公平和情勢變更原則能為受影響企業提供多大幫助?
以租賃合同為例。只要租賃場所可以使用,“新冠”疫情期間仍能夠履行此類合同。相比於未完成的租賃期,正常業務受“新冠”疫情影響的期限相對較短。但是,各地方法院的司法意見和公開的案例報告確認,在大多數情況下,承租人因疫情而暫停使用期間,其支付租金的義務都得到了減免。
同樣地,即便這些不利變化並非無法克服,因“新冠”疫情而面臨原材料價格或勞動力成本增加的企業仍可根據“公平”原則尋求濟助,且因此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這些案例可歸為“情勢變更”原則下的事件,在此類情況中,由於合同簽訂日期後發生的嚴重不利變化,一方仍按照最初約定的條款履行合同變得明顯不公平。這種情況下,受影響方可要求法院修改或撤銷合同。
援引“情勢變更”原則的合約方應考慮將疫情導致的困難通知合約對方,以便對方有機會減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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