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視角
香港終於通過為家族投資工具提供稅務寬減的法例
11 五月 2023 | 適用法律:: 香港 | 閱讀時間:7分鐘
香港立法會剛於2023年5月10日通過《2022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1,採納了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FSTB)提出的修訂案2。儘管《條例草案》仍有待香港行政長官於2023年5月19日的最後批准,但本文事先把已通過的《條例草案》條款稱為 “條例”。
背景
正如我們在2023年3月24日發表的文章中所述,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來自於香港及外地的投資收入有可能在香港被徵收利得稅。條例旨在對家控工具的稅務責任提供確定性,即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家控工具從“合資格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將按寬減稅率(2022-2023課稅年度將為0%)繳交利得稅,且其效力將追溯至2022年4月1日及之後的課稅年度。
另外,我們理解,符合條例規定而享受稅務寬減的家控工具所取得的外地投資收入(如得自或附帶於其合資格交易的)將不會被納入香港的利得稅課稅範疇。3
條件
家控工具和家族辦公室之間的關係
條例針對持有投資的合資格家控工具,如這家控工具的“合資格投資”是由合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ESF辦公室”)管理的話,則合資格家控工具可享有稅務寬減。
對家控工具和ESF辦公室的主要要求
家控工具可以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設立的任何實體,包括任何法律安排、法團、合夥企業或信託。但ESF辦公室必須是私人公司。
家控工具和ESF 辦公室的“通常管理或控制”均須在香港進行。4 因此,如果海外家族在香港聘請了足夠的專業人員來管理家控工具的投資活動,則即使關鍵或戰略決策人身在國外,也應視作為符合該要求。
此外,家族成員在家控工具和ESF 辦公室中所持有的實益權有最低門檻要求:
- 如果家控工具或ESF 辦公室的部分實益權由根據《稅務條例》(IRO)第88 條獲得納稅豁免的慈善實體所持有,那麼“家族”中的一名或多名成員在家控工具和ESF 辦公室中所持有的實益權不得少於75% 5 ;
- 如果家控工具或ESF 辦公室由家族的“無關連人士”6而非慈善實體所持有,則其持有的實益權不得超過5%。這意味著如果家控工具或ESF 辦公室的任何實益權並非由慈善實體所持有的話,則家族成員必須合計持有家控工具和ESF 辦公室至少95% 的實益權7。
就家族中的主要成員而言,其父母、配偶、後代、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堂(表)兄弟姐妹及姻親所持有的任何權益均可計入家族實益權益內。8
條例還包括通過複雜的信託結構將家控工具和ESF 辦公室的實益權歸屬於家族成員的詳細條款。如果家控工具(或ESF 辦公室)是由全權信託持有,而家族中的一名或多名成員被指定為酌情受益人(或屬於一類受益人),則可符合家族實益權要求9。此外,如果符合某些條件以證明家族成員與信託結構有“關聯”,則在稅務局局長(CIR)認爲家族成員通過信託結構“非常有可能地“ 在家控工具和ESF 辦室擁有足夠實益權的情況下,CIR 有權視家族實益權要求得以滿足10。例如,家控工具和ESF 辦公室是由一個主家族信託所持有,而家庭成員通過成為“嬰兒信託”的受益人與主信託有“關聯”,CIR 便有可能認定這種架構符合家族實益權的要求。
關鍵財務參數
關鍵財務參數是指家控工具(及其持有的家族特定目的實體(FSPE)11)所持有的“附表16 C”資產12的總資產淨值(NAV)在每個課稅年度末不得少於2.4 億港元。預計稅務局將發佈一份《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闡明資產淨值的詳細計算方法。
此外,家控工具的合資格全職員工最低平均人數13必須以CIR 認為足夠的數量爲準,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兩名。在每個課稅年度,家控工具為進行投資活動而在香港支付的營運開支總額亦須足夠,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於 200 萬港元。14 預計新的DIPN 中對這些實質要求將有進一步的指導。
ESF 辦公室(但非家控工具)通過提供家族辦公室管理服務而獲得的利潤至少應為 ESF 辦公室每年總利潤的75%,且此類利潤應在香港繳納利得稅。75% 的安全港規則允許ESF 辦公室從第三方獲得收入,不過本次稅務寬減並非旨在裨益聯合家族辦公室。
合資格交易
家控工具(及其FSPE)從合資格交易中獲得的交易利潤,即處置附表16 C 所列金融資產中獲得的收入,可按寬減稅率繳稅。這些資產可以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及“虛擬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15
至於不屬於附表16 C 的資產如外地不動產或虛擬資產等,只要是通過私人投資公司進行投資,家控工具(及其FSPE)在處置這些私人公司所得的交易利潤也可享受稅務寬減16,前提是要符合有關處置此類私人公司的某些測試17。如不能符合這些測試,只有處置此類私人公司的交易利潤有可能須根據IRO 中的一般規定繳納利得稅,但家控工具(或FSPE)的其他合資格交易的利潤將不受影響,仍可按寬減稅率繳稅。
附帶交易
“附帶交易”包括家控工具(及其FSPE)持有附表16 C 資產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只要這類收入不超過家控工具(或FSPE)通過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獲得的總收入的5%,這類收入也可享受稅務寬減。
事實上,只有當家控工具(或FSPE)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時,5% 的門檻才可能成為一個問題。如果附帶的收入源自於香港境外,但家控工具滿足條例規定的稅務寬減條件,則我們的理解是,家控工具的此類外地收入(如得自或附帶於其“合資格交易”的)不應被納入香港的利得稅課稅範疇。18
選擇加入
家控工具可以書面形式作出不可撤銷的選擇,從而受惠於該稅務寬減制度。家控工具在每年提交利得稅申報表時除填寫一份特定的表格,也須作出法定聲明以確認其符合稅務寬減條件。作出這一選擇並獲得寬減無需得到CIR 的事先批准,但家控工具和ESF 辦公室應保存其實益權益和合規記錄,將來可能會被CIR 進行審查。一些家族如希望確保其架構符合稅務寬減的條件,可向 CIR 申請事先裁定。
是時候採取行動了
隨著這條例的通過,由在香港營運的資產管理團隊為家控工具進行的投資即可獲得稅務寬減。許多家族一直在等待法例最終細節的通過,他們現在終可以著手完成他們的架構。他們也可以著手申請CIR 的事先裁定,以確定他們的架構(尤其是涉及信託的架構)及擬議的投資收入符合稅務寬減的條件。
我們期待稅務局即將發佈的DIPN 給出更詳細的要求,特別是關於家控工具如何滿足財務參數和實質要求。
我們亦期待政府公佈進一步的措施,包括改進的資本投資移民方案和更加清晰的家族辦公室資產管理活動的牌照許可制度,這將進一步為家族辦公室和資產擁有者在香港的業務創造更有利的競爭環境。
- 於2022年12月9日刊憲。
- 關於提議的修訂案請參考我們 4月21日發佈的文章。
- 根據FSTB條例第3條規定,適用於家控工具的稅務寬減條款應被添加為《稅務條例》(IRO)第19CA條下的“寬減條款”,因此,合資格的家控工具的一般外地投資收入不會被納入香港對外地收入徵稅的新稅制。根據IRO第15 H條,家控工具收取(得自或附帶於其“合資格交易”)的外地利息、股息或處置收益,應豁免於“指明外地收入”的定義中。
- “在香港進行通常管理或控制”的概念,與普通法中確立的“中央管理及控制”的概念相比,具有更廣泛的含義。“管理”是指日常業務運作的管理,或執行最高管理層的決定等。“控制”是指最高層對整個公司業務的控制,包括制定業務的中心政策,制定公司的戰略政策,選擇企業融資,評估企業業績等。如果管理或控制中任意一項是在香港正常進行的,就可以滿足要求。(可參考《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4 條第27 段)。
- 條例中新附表16E(附表)的第2 條和第5 條。
- “無關連人士”包括非家族成員的個人或家族成員在其中沒有任何權益的實體。
- 如果慈善機構和“無關連人士”均擁有實益權,則無關連人士和慈善機構最多分別擁有5% 和20% 的實益權,家族成員最少須擁有75% 的實益權。
- 附表第4 條。“子女”的定義很廣泛,包括個人或其配偶的收養子女、繼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 附表第8(4) 和第8(5) 條。
- 附表第8 A 至 I 條。
- 家族特定目的實體(FSPE)持有的附表16 C資產的價值,在家控工具持有FSPE的百分比範圍內,應計入家控工具的資產淨值。
- IRO 附表16 C,也適用於IRO 第20 AM條規定的“統一基金制度”,包括主要的傳統金融資產。
- 在香港進行投資活動且具備必要資格的香港全職員工。
- 家控工具仍可通過將其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ESF 辦公室來滿足這些要求。稅務局局長將考慮全部事實,包括家控工具的投資策略、家控工具持有的資產類型等,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實質內容。
- 參考2023年4月20日法案委員會的報告第30和第31段。
- 2022年4月20日法案委員會發佈的報告中也明確提到了這一點。
- 這包括“不動產測試”;持有期測試;控制測試和短期資產測試。(參照附表第12 和13 條)。
- 參考註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