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視角

關於內地與香港法院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的新機制

13 五月 2021 | 適用法律:: 中國, 香港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 639 章)及規則(第 639A 章)已於 2022 年 2 月 15 日正式生效(下文簡稱“條例”)。

條例生效后,中港兩地法院可相互承認和強制執行對方就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的命令或判決。 在此新機制下,申請人可在港申請承認內地離婚證,又或申請在港取得的婚姻家庭命令或判決的核證副本,以便在內地尋求承認和強制執行該香港命令或判決。

此新機制有效地減少訴訟雙方就同一糾紛在兩地法院再度提起訴訟的需要,節省了他們處理爭議的時間和成本,並減輕他們的精神壓力,讓他們更方便且及時地獲得有效的司法濟助,為跨境婚姻各方及其子女帶來更佳保障。

條例為以下三類申請訂明清晰機制:

(1) 申請登記在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中的指明命令

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登記內地判決中的指明命令。 指明命令包括:
• 看顧相關命令,如與兒童的撫養權和探視權有關的命令;
• 狀況相關命令,如准予離婚或確認父母身份的命令;和
• 贍養相關命令,如與配偶或子女贍養和財產分割有關的命令。

條例對有關申請的方法及程式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涉及的指明命令必須是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或之後發出,並在內地生效。 申請須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並附上支援誓章,詳細說明相關的內地命令/判決。 對於任何與看顧或贍養相關的命令,申請須在兩年的時限內提出。 同時,申請人必須向內地判決的其他各方送達登記通知書。

尋求作廢申請

然而,命令的另一方可在指明時限內申請將登記作廢。 理由包括未獲足夠時間或機會就自身立場進行陳述、案件涉及欺詐行為、已在香港法院展開訴訟、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已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或提出上訴等。 如果承認或執行指明命令有違香港的公共政策或利益,法庭亦會考慮把會登記作廢。

登記的效果

與看顧或贍養有關的命令一經登記,便可在香港實施,猶如該命令由香港法庭作出。 與狀況相關的命令在登記後,如果申請作廢的時限已過,則將被視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為限制及減少訴訟各方就相同的爭議在香港再度展開訴訟,條例規定有待香港法院判決的法律程式必須中止,並禁止一方就該爭議在香港法院提起新的法律程式,直至登記申請(或作廢申請,視乎情況而定)獲裁決為止。

然而,根據《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192 章)第 IIA 部(在香港以外獲准離婚等之後在香港要求經濟濟助)進行的法律程式,則不受此限。

(2) 申請承認內地離婚證

內地離婚證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並附支援誓章,以承認內地離婚證。 但有關證書必須由內地民政部門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或之後頒發。

如果法庭信納內地離婚證有效,則會簽發承認令,承認該內地離婚證。 離婚證的另一方可以以欺詐、證書無效或違反公共政策為由申請撤銷該承認令。

(3) 申請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

如家事案件的香港判決是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或之後作出,並在香港生效,申請人則可就該等判決提出申請。 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的香港命令為數甚多,載於條例附表3,其中包括與離婚、經濟給養和財產轉讓有關的命令,與兒童有關的命令,包括監護權、監管權、收養和婚生地位,以及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發出的命令和禁令。

兒童帶離案件

條例的一項重大突破涉及兒童帶離案件。 在條例頒布前,由於中國內地不是《海牙公約》的成員,尋求交還被不當遷移或扣留在內地的兒童一直非常困難。

去年 6 月(即條例生效之前)的一份法庭判決中,法官拒絕父親提出帶離子女到內地生活的申請,這是因為顧累香港法院發出的命令或許不能得取內地法院的承認,如此一來,孩子的最大利益便無從獲得有效保障。

然而,隨著新條例的實施,兩地法院在處理兒童帶離案件時逐有更清晰的機制。 條例明確規定,在港獲判予家庭子女有關的命令,包括與探視相關的命令,或規定交還不當遷移或扣留在內地的兒童的命令,皆可在內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新條例無疑在內地與香港的司法協助方面樹立重要的里程碑,為兩個司法管轄區相互承認和執行家事案件判決建立了一個更快捷及更具成本效益的新機制,定必惠及無數跨境婚姻家庭及其子女。

本文件(及任何透過本文件中所列連結可獲取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諮詢。在採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內容引發的行動前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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