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視角
別讓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阻礙您的成功 | 香港
9 九月 2024 | 適用法律:: 香港 | 3 minutes read
大多數人認為精神上行為能力的衰退僅源自年歲漸長,殊不知任何年齡的人士均有可能遭逢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的情況,包括事業有成的青壯年。意外事故、突如其來的危疾和任何無法預見的突發情況都可能使最成功的人士措手不及,令他們的個人福祉和辛苦累積的成就岌岌可危。
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帶來的影響確實令人擔憂,正值壯年的人須明白這個噩耗可能降臨在任何人身上,即使他們年輕力壯亦無法倖免。
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會帶來各式各樣的危機。失去決策能力的人士除了背負個人和情緒上的重擔,還可能成為財務詐騙和剝削的受害者。在極端情況下,這些糾紛甚至可能演化成耗時且所費不貲的官司。對成功的企業家而言,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意味著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更可能激化家族矛盾和鬥爭。上述危機雖真實、可怕,可幸我們能透過及早規劃和制定各項保障措施減輕這些風險。只要採取適切行動來保護個人財產,我們便可確保自己留有對資產和生活的掌控權,無需再爲各種危機惶惶終日而能與所愛之人高枕無憂。
香港現行的法律架構
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的人士首當其衝面臨遭受財務剝削的風險。在香港,相關的法律框架主要由《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構成。該條例旨在處理與精神健康相關的事宜,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務管理、看顧和福祉。
《精神健康條例》賦權法庭委任一個委員會以監督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及事務。該委員會可由法院認為合適的親屬、或由親屬和專業人士(如會計師)組成。儘管這項措施旨在保護相關人士,其實踐往往困難重重。若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家人無法就委員會人選達成共識,任命委員會的過程將尤其艱辛且具爭議性。再者,委員會的組成是由法院而非無行為能力人士決定,因此法院可以委任任何其認為合適的人選來管理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事務,而無需遵從當事人或其家庭的意願。這種期望落差對大家族或關係疏離的家庭尤其棘手,因為委員會的任命可能令家庭糾紛一發不可收拾,反倒損害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利益。
此外,儘管委員會有責任按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家庭成員和企業或對由外人(如會計師)接管此等權力一事心存芥蒂。遺憾地,過往曾出現委員會濫用資金的情況,要收回管理不善的資源也變得困難。
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困局:旨在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機制本身有機會陷入官僚主義和個人利益的泥潭,反而損害當事人的福祉。儘管如此,我們可以主動採取措施來緩解這些現行架構中的漏洞,以加强保障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意願和利益,讓他們不至於被動地依賴《精神健康條例》下法庭指定委員會的程序。
在任何年齡意外喪失行為能力:使用持久授權書和遺囑來保持控制權
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是一種法律文書,使授權人在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時,為其處理在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內的財政事務。在香港,持久授權書受《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 501 章)規管。這項法律文書允許授權人依其意願委任一位或多位其信賴的受權人,在授權人將來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時,管理其財務事務和財產。
持久授權書有助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架構。透過指定受權人,授權人可以確保其財務事務由一位值得信賴且充分瞭解其意願的人士處理。這一點在授權人突然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時尤為重要,因為受權人可以無縫接管授權人的資產,避免冗長的法庭監督程序。此外,持久授權書具高度的靈活性,授權人可以列明賦予受權人的具體權限和訂立相應的限制或條件,這種特性對擁有複雜資產結構的授權人尤為實用。持久授權書的靈活性容許授權人按其個人狀況和財務需求進行量身定制,確保其資產管理模式符合個人偏好。
除了持久授權書,遺囑也可有效保障突然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的人士,包括相對年輕的群體。有別於坊間誤解,並非只有老年人需要訂立遺囑 — 任何年齡層的人士皆應考慮訂立遺囑以防患未然。通過擬定遺囑,訂立者可以行使其遺囑自由,確保其資產將按照本人意願處理。遺囑作為一項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能夠闡明個人意願和為資產分配提供明確依據,減低糾紛和訴訟的風險。
總結
任何年齡層的人士均可運用前述的規劃工具保障其資產和意願免受意外擊潰。透過在年輕時及早主動規劃,成功人士可以確保他們的遺產和財務安排受保障,而非聽天由命或任由官司主宰。若能未雨綢繆,未來將不再陷於未知的陰霾,即使天有不測之風雲,我們也能按照事先規劃的軌道航行。
本文發表於香港律師會官方期刊《香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