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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賺錢能力是一種適用於分享原則的資產嗎?

6 七月 2020 | 適用法律:: 香港

想像一下,你和你的配偶已經分居兩年了。儘管雙方強調,為了孩子的利益,會盡可能友好地解決離婚事宜,但事情並沒有按照計劃進行。此外,法院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而關閉,導致往後的法院聆訊及最終決議一再被推遲。這段時間你的工資受到影響嗎?你不會希望配偶在此期間受益於你努力獲取的薪水,你的配偶非但不同意,且認為你今天的成就歸功於他/她。

首先,人們普遍接受配偶的賺錢能力與其配偶可能獲得的離婚贍養費之間存在差異。就雙方分開後,並於同居時所涉及的款項,賺錢的一方並不能聲稱它是非婚姻性質的。在離婚不久後產生的款項,往往會有人反駁發生時間太接近婚姻時期而不應被歸類為非婚姻資產。雖然沒有設定期限,但除非離婚贍養費自離婚後至少12個月後開始,否則法庭通常不會視之為非婚姻性質。

在一切可能的情況下,法院將盡力為雙方之間達成「一刀切」的財務協議,以建立確定性及為雙方提供結案機會。因此,公認的是,即使其中一方在未來可能比另一方有更好的前景,但在婚姻結束後,雙方對彼此的追咎亦應隨之告終。同一道理,其中一方有可能會獲得較大的資本,亦不能再對賺錢一方提出進一步的要求了。

由於不可能準確推算出雙方如沒有開展婚姻關係時的收入,故誰也不可能為雙方各自的不利或有利條件提供補償。

在考慮給予財政賠償時,法院必須在滿足雙方需要的程度和方式上作出判定。資本資產足以滿足雙方財務需求的情況,與雙方的資本不足以立即進行「一刀切」財務協議的情況之間是有區別的。

香港很可能會遵循、英國近期的一項判例法認為賺錢能力不能成為應用分享原則的婚姻資產,因此配偶無權分享。配偶有權分享的話,將會削弱法院進行「一刀切」的能力,並在不用考慮雙方的需要下,將適用於任何涉及其中一方收入高於另一方的案件。這也意味著,法院將必須評估婚姻期間所累計的賺錢能力。對於法院而言,這將太難鑒定了。

如果雙方有足夠的婚姻財產可以共享以滿足他們的需求,就必須有一個明確、利落的和解協議。如果資產不足,並且一方的收入高於另一方,則收入較高的一方可能需要每月向另一方提供財政支援。

本文件(及任何透過本文件中所列連結可獲取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諮詢。在採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內容引發的行動前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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