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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公司權益 — 在香港法律下是如何分配?

23 六月 2022

作為世界一流的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彙聚了從各地而來富企業家精神的人士。正因如此,許多伴侶是同一公司的股東,在公司名義下的地產或其他投資擁有權益。當這些配偶需要離婚時,相關公司權益其實可以透過多種方式進行處理分配。

本文列出有關離婚訴訟中轉讓公司權益時應注意的一些關鍵事項。

1. 劃分方法

重新劃分離婚伴侶之間的公司權益並不是單純的把個人股份轉讓至另一方。在分配前,需要仔細考慮眾多因素,以防止日後出現爭議。而且,最公正有效的劃分方式往往取決於該對伴侶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由一對離婚伴侶共同擁有,而雙方都希望在離婚後保留部分業務,最常見的建議是成立一家新公司,並將部分業務轉讓至新成立的公司。在處理現有業務的債權人等相關事宜時,必須依照《業務轉讓(保護債權人)條例》(第 49 章),確保雙方按照各方的意願在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上進行劃分。

如果其中一名配偶不希望保留公司權益,則選擇保留該權益的配偶應從公司的資產或利潤(如果是正在營運的企業),透過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給予對方與其股權價值同等的款項,以作公平。倘若付款方在資金周轉上有困難,可以考慮從公司獲得董事貸款或尋求其他形式的融資以一次性支付,包括將股份質押給銀行。

最後,如果配偶雙方都不希望保留公司權益,則可以出售公司權益。在離婚協議書上,指定由負責出售過程的律師持有出售得益,並將所得款項按雙方協議的比例直接分配,以免發生爭執。如果無法出售業務,各方可以解散公司並自行分配剩餘的資產。

2. 按揭或已押記股份

早前我們討論了轉讓房地產的相關問題 ,在轉讓公司利益時其實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例如,公司股份可能作為貸款的一部分已被質押,或者可能是公司名義下已抵押給銀行的資產。

遇到以上情況時,必須要注意以下事項:

  • 誰負責償還貸款人的未償還貸款;
  • 誰應承擔解除和贖回現有抵押的費用;
  • 貸款是否需要再融資;如果是,是否需要提供替代或額外的抵押品;及
  • 如果貸方拒絕再融資或轉讓貸款,有哪些替代安排?會否導致財務或現金流量問題?

3. 印花稅責任

社會對香港家事法庭發出之離婚令下進行的業權轉讓普遍存有誤解,認為該情況下的轉讓毋須繳付印花稅。事實上,即使是法院命令進行的業權轉讓,雙方仍需按轉讓額或所轉讓股份之資產淨值相比之下較高者來計算所需繳付的印花稅,目前稅率為0.26%(截至2022年6月)。其金額將取決於公司的市場價值(詳見下文),而非轉讓契約上所記載的對價。雙方在討論離婚協定條款時,應就誰承擔或如何分擔印花稅責任上達成共識。

如果公司持有房地產權益,各方應考慮轉讓公司的所有權而不是直接處置該房產,以適用比物業轉讓較低的股權轉讓印花稅。

由於加蓋印花需時漫長,特別是當所述對價不等同股權市值時,雙方轉讓前應預計充足時間完成過程,以減低對公司營運的影響。如果是一家擁有多種業務和資產並營運中的公司,更需要注意這一點。

另外,如果該公司之前因聯營公司之間的轉讓而享有《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第 45 條下的印花稅減免,伴侶之間的股份轉讓有機會導致聯營關係終止,當事人可能有責任償還早前豁免的印花稅。

4. 優先認購權和轉讓限制*

優先購買權和轉讓限制也會實際影響離婚伴侶轉讓的執行。舉例來說,假設其中一名配偶希望放棄其持有的一家私人公司股份。在優先認購權下,該配偶必須先向其他公司股東詢問會否購買股份,而不是根據和解協定直接將這些股份轉讓給對方。只有在全體股東同意不行使優先認購權的情況下,才能將股份轉讓。相反,如果其他股東決定行使其優先購買權並購買股份,即使該配偶能夠兌現有關股權,但會因無法履行離婚協定所預期的財產分配安排而造成爭議。

為避免發生上述問題,建議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先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爭取放棄優先購買權或一併解除轉讓限制機制。尤其當其他股東中有輩份高的家族成員或涉及複雜的家族企業時,這樣做可減少另一位股東出手阻撓雙方達成和解的機會,保障股份順利地從一個配偶轉移到另一個配偶。

(* 優先認購權是公司股東權利之一,要求轉讓股份的股東(轉讓人)在出售其股份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的協力廠商之前,先將其股份出售給公司的其他股東。此機制可能與轉讓限制相結合,禁止將股份轉讓給公司現有成員以外的人。這些限制通常列明在公司的備忘錄(章程)或股東協議中。)

5. 估值

在離婚訴訟中協商和解時,評定公司的價值對計算須劃分之婚姻財產金額非常重要。離婚夫婦應就配偶的公司股權估值嘗試取得共識,否則需要委任一名會計師或測量師的協力廠商專家對相關公司權益進行正式估值。

但是,如果持有股份的配偶並不兼任公司董事,或公司其他股東不希望對公司進行估值,則較難為有關股權進行估值。該配偶有可能需要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740 條,向法院申請法令查閱公司的帳簿和帳目。

6. 持續合作

某些離婚伴侶可能希望在離婚後繼續共同擁有或經營他們的公司。這種情況下,建議雙方簽訂一份股東協議,清晰地界定各方作為股東對公司相關的權利和責任。不但有助於促進未來的合作,也能避免與公司管理有關的爭論或僵局。

總括而言,離婚夫婦在起草涉及公司權益的財政協議時,必須考慮很多因素和問題。如有需要,歡迎向衛達仕查詢。我們專業的公司和家庭律師團隊隨時恭候,並樂意為客戶自身情況提供進一步的建議。

如您有興趣瞭解更多關於離婚協議中房地產轉讓的問題,請到此連結 參閱我們之前發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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