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香港离婚诉讼中的第三者利益...一系列案例研究

18 七月 2022

黄氏夫妇的故事

黄氏夫妇结婚廿载,肓有一名正读大学的长女及上高中的儿子。在黄太太生完第二名孩子并辞去教师工作后,黄先生的父母为他们在薄扶林購买了一间更大的房子並支付了首期。新房于2007年购买,按揭贷款期限为20年。随后,黄先生和黄太太的婚姻开始出现问题,双方正在考虑离婚。当谈及资产配置时,他們不能忽视子女、父母、抵押权人、投资合伙人等第三方利益。

考虑事项:

情景 1 – 第三方提供资金购买房产

香港薄扶林的房产是黄先生及黄太太以联名户主的形式登记。支付了首期的黄先生的父母认为他们替房产供款之行为产生了「归覆信托」,现要求获得该房产的实益权益。黄女士辩称,首期付款是父母属于「馈赠推定」下送给他们的礼物。

「归覆信托」通常在一方支付财产的购买价而所有权以另一方的名义登记时产生的一种默示信托。鉴于由此产生的信托往往与契约文书的条文有冲突,黄先生的父母需要提供明确和有说服性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归覆信托」。

黄太太在此事上可能占有优势。因为香港法院曾经表明父母为儿女购买财产作为礼物而出资时,该财产不是父母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而是属于「馈赠推定」。

在确定是否存在「归覆信托」时,法院会深入调查所有情況和可得证据,例如父母和孩子的年龄;赠送礼物的理由或有没有正式的信托声明;儿女对父母的经济依赖方式和程度;亲子关系的密切程度;父母对孩子和其他人的道德和衡平法上的义务等等。

情景 2 – 信托人

黄女士最近发现,黄先生几年前私下透过信托安排购买了位于新界将军澳的另一个房产。黄先生为受托人,其子女为受益人。黄太太的朋友告诉她该房产因为是由信托拥有而非黄先生个人名下,所以将免于离婚程序下的财产分配。

社会上普遍对此存有误解,认为信托拥有的资产不会被归纳为离婚程序下须划分的财产。事实上,信托是否会成为划分财产的一部分取决于配偶利益的性质以及其对信托的控制程度。法院需要审视不同因素作判断,例如:信托契约的条款;受托人和指定人是谁;受托人或指定人是否其中一名配偶;配偶对上述人士的影响程度;受益人是谁;信托资产的分配历史;如何获得有关信托资产;配偶对信托财产的贡献;配偶从信托中能获得的利益等等。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信托可能被视为配偶必要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因而成为婚姻财产分配的对象之一。另外,这或许不会影响信托本身,但如果能促进各方在划分财产上取得公平的解决方案,法院则有可能把信托资产的价值纳入考虑,并下令信托人向另一方支付一笔款项以达致公平分配。也要注意的是如果信托是为逃避财产划分或向离婚配偶付款而设立,法院会认定该信托为虚假并有权撤销。

情景 3 – 同居者或性小众伴侣和构定信托

经调查后,黄女士进一步发现黄先生与一位陈先生发生过恋情,两人曾在将军澳的房产同居直至数月前终止关系为止。黄太太对黄先生的不忠深感痛心,也对丈夫的同性婚外情感到惊讶。另外,黄先生与陈先生成立了联营公司,业务所得利润的股息被用于支付购买将军澳房产。黄太太担心陈先生会宣称他是将军澳房产的实益拥有人。

一般而言,香港的婚姻法例,同居者或性小众伴侣在香港现行婚姻法例下,分開后并无直接权利在香港就财产分配提出申索。希望获得救济的一方必须依靠民法中现有途径,例如依據合同法来确保自身权益,前提是上述人士曾签订合同来管理各方的权利或财产,或是依據房產法因对财产购买或其贷款偿还之贡献产生了受益权益和/或居住权等权利。

在一宗近期同类的香港案件中(1),原告成功在「共同意向构定信托」的基础上确立了她对有关资产的实益权益所有权。法院认为她前男友名下的有關资产是为了经营业务而购买的。申请人因此满足了「共同意向推定信托」申索的两大要素:(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持有资产的权益存有协议、安排或理解,以及法院是否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和事实情况作出相同的推断;(二)申索人会否因依赖该协议、安排或谅解而蒙受利益损害,以及若对方偏离该协议、安排或谅解会否显失公平。

情景 4 – 占用权

为了孩子福祉设想,黄氏夫妇同意离婚后继续与孩子一起住在薄扶林的房产,直到孩子大学毕业。他们还同意该房产将在其后以特定价格出售,并划分偿还抵押贷款后的出售收益。这样的安排应该如何实施?

现在香港越来越多夫妻选择离婚后继续留在同一住所同居。有些像黄先生和黄太太般的夫妇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有些则是出于经济上的需要,尤其是考虑到香港房租和维持两个独立家庭的昂贵成本。处理此类安排时,必须清楚划分占用权以及空间的使用和控制,例如共用区域如何划分或使用;按揭(如有)、维持或修理等家庭支出的负担应落在何方;或如何分割租金收入(如有)等。

同样重要的是商议在到期或发生特定事件后如何终止該占用权,例如当孩子年满 18 岁或完成高等教育时。当事人也要审慎订明如何出售房产及分配出售收益,例如最低售价、偿还抵押贷款后的收益划分、法律费用和其他责任等,防止不必要的争议。

分居协议书对规范各方上述权利是不可或缺的。离婚后如希望同居,建议确立一份协议并在双方获得独立的法律建议后签署作实。有些夫妻可能会同意将财产从「联权共有」改做「分权共有」,或签署授权书讓经常离港的当事人方便管理财产和保障其占用权。

情景 5 – 抵押人/贷方/债权人

位于薄扶林的房产仍未偿清汇丰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黄太太希望与黄先生商讨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产转移到她的个人名下。

社会上另一误解是离婚夫妇在分割或转让其财产时,毋须考虑现有抵押权人/贷方/债权人的权益。在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 里,我們详细讨论了夫妻应如何处理现有抵押贷款的财产。简而言之,双方一般需要在财产转让之前或完成时清偿贷款权益,而且确定谁负起偿还抵押贷款的责任,以及新业主是否具备满足银行压力测试的财政能力。

情景 6 – 海外财产

除香港的房产外,黄太太婚前与母亲在中国宁波有一所房子。她的母亲是中国居民,现居住在该房产。黄先生和太太在假期时偶尔会带他们的孩子去那里。婚后不久,黄先生还在深圳以个人名義买了一套度假屋,靠近高尔夫球场。这些房产又应该如何处理?

与香港不同的是,依中國法所有于婚姻期间取得和拥有的财产,就算以单方名义登记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皆被视为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任何财产則被视为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因此,黄先生将不能就黄太太在宁波的房产主张权益。相反,即使深圳的度假屋只以黄先生个的人名义作登记,但该度假屋會视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黄太太将可以根据中国的共同财产原则就深圳的房产主张权益。

接着的文章系列将会分析拆解处理海外物业权利时可能遇到的疑难杂症。如果您有兴趣了解中国及其他热门亚太地区(如新加坡和日本)的一般房地产法,欢迎查阅我们的亚太房地产投资指南

总结

黄氏夫妇的经历在香港并不罕见。事实上,他们的故事中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例子只占计划离婚时需要考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给予充分和适当思量,这种第三方利益可能会令双方关系雪上加霜,对各方家庭和关系造成情感或经济上无法挽回的损害。

因此在计划离婚申请之前,建议先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寻求适当的法律建议,让自己清楚了解如何布置和应对意外难题。如果您对有关方面有任何问题,我们的婚姻和产权转让律师团队随时欢迎查询,并准备好与您分享更多详细资讯。

(1) Chan Suk Yee Bonnie v The Estate of Chan Sau Yiu and Others [2022] HKCFI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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