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香港 | 更大规模的财富转移——作为父母需要注意的问题
4 八月 2023 | 适用法律:: 香港 | 阅读时间:5分钟
香港的房价一向令人瞠目,而其他地方的房价也在不断上涨。年轻一代在投资方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吃力,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向“父母银行”寻求帮助的趋势,当前的经济环境可能也加速了这种趋势的发展。此外,老一代人通常都拥有一笔并非为自己准备的财富,他们热衷于将这些财富转移给子女和孙辈。
这些家族普遍希望将财富留在家族内部,并将家族企业的“火炬”传递给家族中的年轻一代。这被称为“财富大转移”,指的是财富在几代人之间的大规模转移,这在亚洲的富裕家族中尤其常见,从而使第二代甚至第三代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
然而,这种慷慨并非没有潜在的重大隐患。离婚是一种不幸的意外情况,一旦发生,就意味着一方很可能会失去至少一半的个人资产,尤其是在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当事人是第二代,其资产主要来自继承或赠与,那么该家族就有可能面临将辛苦赚来的大量家族财富分给家族以外的离婚配偶的风险。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现代社会,无论老一代还是年轻一代,都应该对婚姻变质可能给家族财富带来的风险保持警惕。
父母赠与的财产有可能在离婚时被分割吗?
很多人都误以为,在婚姻资产中投入越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就能获得更多的分配。然而,香港的法律并非如此。法院不会追溯调查谁付出得多或少,而是关注婚姻资产包含何种资产(无论该资产是以个人名义还是联名登记)以及这些资产的价值。即使离婚当事人的父母是资产的出资方或支付方,谁贡献了更多的资产也并不重要,除非父母(a)声称他们在资产中拥有实益权益,并介入离婚诉讼提出权利主张;或者( b)声称所支付的款项不是对儿子/女儿的财产赠与,而是贷款,并成功说服法院接受他们的观点。这意味着,慷慨为子女购买房产或为子女支付首套房产首期的父母,将不得不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他们的慷慨极可能在未来对子女的离婚配偶产生利益。同样,家族企业中的股权也将面临类似的风险。
从父母那里继承的遗产有可能在离婚时被分享?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尤其是在中国家庭中)是在离婚时将继承的资产视为婚姻资产进行分割。同样地,如果婚姻维持时间较长,且继承的资产已与其他婚姻资产混合,或已被用于离婚夫妇的家庭生活(如继承的房产被夫妇用作婚姻住宅,或继承的房产的租金收入用于支付夫妇的生活费用),则在离婚时将继承的资产排除在配偶可分享的资产范围外将会相当困难。如果确定某人即将从患病的父亲或母亲那里继承大量财富,那么在法院对“公平和解”进行全面考虑时,也有可能将这份遗产视为资产来源,即使此人尚未继承该遗产,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将该等遗产视作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
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父母都期望在有生之年尽早将资产转移给子女,而非等到去世后才进行。然而,考虑到每三对婚姻中可能有一对会面临离婚,为了未雨绸缪,老一辈人不妨考虑一下将财富转移给子女的最佳时机和方式。签订婚前协议、婚后协议,或者通过信托结构(例如“朝代信托”)来管理财富,都是降低这些风险的有效工具。
签订婚前协议以限制父母赠与或继承的资产
婚前协议,虽然听起来不太浪漫,但实质是一个好办法去保障个人资产不被配偶在离婚情况下分割。婚前协议就像一份保险单,一旦婚姻双方达成共识,就可以将其妥善保存,无需再使用。在香港,婚前协议的可执行性越来越强。然而,要使婚前协议生效,必须符合某些要素:双方必须充分理解协议的含义,并同意受协议条款的约束。为了证明婚姻双方绝非被迫签订婚前协议,他们应各自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并且应在婚礼前至少提早28天签订协议,以便一方不能声称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署的。
了解双方所同意的内容的一个关键将包括一定程度的财务披露,以便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或至少同意放弃这种披露。协议还必须公平公正,不能导致任何一方陷入“一无所有的困境”。
婚前协议的有效性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与大多数婚前资产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资产发生混合,那么强制一方遵守协议就变得不那么合理了。此外,婚姻期间的情况可能会变化,使得婚前达成的协议在 10 年、15 年或 20 年后可能不再适用。因此,在协议中加入复审条款很重要,更好的做法则是拟定婚后协议,从而随时更新协议的内容。婚后协议不仅适用于更新婚前协议,也适用于处理婚后发生赠与和继承的情况。
即使签订了婚前协议和几份婚后协议,如果一方因离婚而一无所有,法院仍有可能不执行协议内容,而追索所有的婚姻资产。最终,法院保留对双方产生公平结果的自由裁量权,但公平与否将由双方的需求和意图决定。因此,希望签订婚约的双方应确保婚约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并且在签订婚约时,双方都完全理解他们所同意的内容。
信托作为应对离婚突发事件的财富规划工具
信托也被视为一种财富规划的工具,用于保护家庭免受离婚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托可以确保财富代代相传,因此深受朝代家族,特别是许多亚洲家庭的青睐。有了信托,财产授与人将自己的财富交给信托,而信托一般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因此,财产授与人不再是资产的法定实益权人,因为法定实益权已转移给受托人。受益人,通常是财产授与人本人、其妻子、子女和孙子女,但他们也不是法定实益权人,因此,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信托中的资产不属于可分割的婚姻财产。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如果财产授与人实际上仍然“掌管”信托及其资产,香港法院就会查看信托背后的情况。在一宗著名的终审法院案件中,财产授与人(即丈夫)设立了信托,并将其公司的所有宝贵资产投入该信托中。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他继续在信托范围内经营公司。受益人是他本人、他妻子和女儿。结婚 40 多年后,妻子申请离婚,并申请平分所有资产,包括信托中的资产(这是他们的大部分财富所在)。法院认定财产授与人对受托人保留了足够的影响力,如果他要求受托人分红,受托人会照办。因此,就离婚资产分割而言,信托资产可被视为一种资产来源。除此以外,法院还认定,资产应按 50:50 的比例分割,女儿在信托下的权益将不予考虑。该案中的丈夫被告知,如果他想供养女儿,则必须从他的那一半信托份额中支出。
因此,关键在于,财产授与人在将资产存入信托后,需要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权利,成为与其他人一样的受益人。在上述案例中,丈夫在信托中保留了对其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这对他在终审法院接受案件审理时,是极其不利的。为了防止配偶在离婚时将信托利益视为资产来源,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精心起草信托契约和设立信托是非常重要的。
定期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有可能被视为子女的持续经济来源
另一种需要注意的赠与方式是定期提供资金支持。富裕的父母很可能会定期为子女的一般开支提供补贴,以确保他们在成年后能继续过上与童年时期相似的富裕生活。父母为孙辈支付教育费用、假期费用或每月生活费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法院不能在离婚案件中针对第三方作出命令,但法院认为,如果父母已经定期为其成年子女提供经济支持,这种支持可以被视为子女可以依靠的资源。因此,即使丈夫无法向妻子支付足以维持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生活方式的赡养费,法院也完全可以假定父母辈的这种支持会继续下去。在一起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考虑到丈夫的潜在收入能力,以及他在婚姻期间一直得到父母的经济支持,因此判给妻子的赡养费远远超出了丈夫目前的收入。
法院不会轻易地要求正在进行离婚程序的父母抚养他们的成年子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意识到他们可能处于弱势的情况是明智的。应该避免采取传统的赠与模式,或者至少应该有证据来证明这些赠与。用于子女教育的赠与可以作为一次性的款项存入教育信托基金。对于已经通过软贷款帮助子女支付房产费用,或者将自己的房产提供给子女家庭作为婚姻住所的父母,他们应该考虑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防未来离婚时的纠纷。如果能够使贷款程序更加正式,规定某种还款方式和利息,这将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利益。
父母希望帮助子女是人之常情,而从具有财富规划经验的家事律师处获取法律意见,可以帮助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