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亦对生产、物流、国际服务以及业务和运营的其他方面造成了重大冲击。无论您的企业是设在中国大陆还是依赖于中国大陆的原材料,您都需要考虑大陆显著不同的法律和监管体制会如何影响您的业务运营。
中国法律对“不可抗力”事件有何规定?
任何情况下都是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为出发点。新冠病毒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现象,任何“不可抗力”条款都不太可能明确指出冠状病毒疫情。要借助“不可抗力”条款,合约方需要考虑其他事件,例如流行病和瘟疫、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停工。
在没有 明示 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某一事件是否可被视为“不可抗力”取决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些法律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况。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情形的严重程度,部分或全部豁免合同责任。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违约方或守约方均可撤销该合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尚未发布与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民事和商业审判意见或司法解释,但最高法院曾在2003 年确认,诉讼当事人声称其因SARS 的爆发或政府采取的措施而无法履行相关合同时,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则应适用。上海和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近期确认,“不可抗力”可按照类似条款适用于“新冠”疫情。
即便如此,以此作为辩护理由的一方仍须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影响。 2003 年及紧随其后的案例表明,许多诉讼当事人未能证明辩护理由成立,因为相关政府行为只是影响了他们一部分的业务活动,并且没有直接触发无法履约的情形。此外,寻求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还需立即通知另一方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和存在的证据。
中国贸促会目前正在向相关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以便应对“新冠”对他们与海外合作伙伴的业务的影响。中国贸促会证明在之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公平和情势变更原则能为受影响企业提供多大帮助?
以租赁合同为例。只要租赁场所可以使用,“新冠”疫情期间仍能够履行此类合同。相比于未完成的租赁期,正常业务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期限相对较短。但是,各地方法院的司法意见和公开的案例报告确认,在大多数情况下,承租人因疫情而暂停使用期间,其支付租金的义务都得到了减免。
同样地,即便这些不利变化并非无法克服,因“新冠”疫情而面临原材料价格或劳动力成本增加的企业仍可根据“公平”原则寻求济助,且因此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这些案例可归为“情势变更”原则下的事件,在此类情况中,由于合同签订日期后发生的严重不利变化,一方仍按照最初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变得明显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受影响方可要求法院修改或撤销合同。
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约方应考虑将疫情导致的困难通知合约对方,以便对方有机会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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