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合同或会含有“不可抗力”条款,这些条款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可豁免相关方的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一般是指因发生合约方合理控制之外的特殊事件或意外情况而导致合约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合同中含有此类条款时,“不可抗力”才适用。对“不可抗力”一词必须做出明确定义才具有效力(通常须列出“不可抗力”事件清单)。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与“天灾”相混淆,天灾属于人类控制之外的自然灾害。传染病或流行病有很大可能不会被视为“天灾”。因此,合约方需要在合同中列明这一点,相关条款提供的保障将取决于具体的条款内容。
即使一般的流行病或传染病被列入“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方(视乎于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仍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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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方在法律上或实际上 不可能 履约,该方“受到阻碍”,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对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受到妨碍”或“延误”,导致履约困难大幅加剧。如受影响的因素為合同盈利或合约方履行义务的便利性,例如费用增加或经济或市场情况变化,通常不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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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响方不履约或违约完全是由“不可抗力”事件或其控制之外的情况造成的,而不是因该方的过错或过失;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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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理的措施可以避免或缓解该事件或其后果。
最后,企业还应考虑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带来的影响。大多数“不可抗力”条款仅在相关事件存续期间暂停受影响方履行义务,并延长履约时间,而其他条款可能会规定更改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具体取决于条款实际表述。
如果没有适用于疫情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有替代条款可供企业依赖,从而豁免企业的责任?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合同的履行与最初承担的义务完全不同时,或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这种情况变化必须是由非因受影响方过错而发生的外部事件或情形变化所导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落空”的门槛甚至高于“不可抗力”的门槛。
符合“合同落空”条件的情形必须是“灾难性的”,并且必须构成法律或实际限制,而不仅仅是经济限制。一般而言,“合同落空”事件被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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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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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于会动摇合同基础,且远远超出合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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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进一步履约不可能、不合法或与合约方签署合同之时的预期完全不同。
经济状况的变化(例如:劳动力或运输成本增加)通常不足以导致合同落空,因为这种情况虽然是意外,但不是完全不可预见的。
对于合约方在租赁协议下的合同义务,香港案例法规定,受影响方需要证明“合同落空”事件的预计持续时间至少等于剩余租期。例如,香港政府为响应 SARS 疫情发布关闭令,关闭令仅持续了 10 天,而租期为两年,因此被认为不足以导致租赁“合同落空”。
如果“合同落空”,合约方将免于履行未来义务。但是,“合同落空”原则并不导致解除合同,也不将合约方恢复至签订合同前的状况。
实用技巧
鉴于当前形势,公司和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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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所有包含“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条款的合同,评估利用相关条款豁免履约或减轻履约责任的要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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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通知程序(并确保完全遵守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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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疫情的影响与另一合约方保持密切联系(最好是以“不影响实体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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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方式(如不采取缓解措施,可能会损害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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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文件记录,例如:运输延迟或取消证明、报关单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签发的“不可抗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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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及时提交報稅表,以避免受罚,并记录为应对疫情而新增的支出,以便用于减免税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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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现有保险,了解您的保障范围。例如,如果公司或员工因担心感染或疫情影响而取消出行,商务旅行保险可能不保障取消行程的情况;劳动密集型工作以及需要长途运输货物的工作更容易受到影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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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新合同,要考虑是否需要将以下情况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流行病”、“大流行”、“疾病”或“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以及更广义的事件,例如“罢工”、“合约方控制之外的情况”和“禁行令”,从而涵盖在发生疫情后政府可能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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