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在清盘中的债权人资助:可行的资产回收工具?
24 二月 2025 | 适用法律:: 新加坡 | 阅读时间: 3 分钟
当公司进入清盘程序时,债权人往往不能确定能否收回欠债。要成功帮助债权人收回欠债的一个可行的做法是提供法律诉讼资金帮助清盘人追讨资产。
新加坡的破产条例允许资助清盘人追讨资产的债权人在分配回收资产时,比其他债权人享有较高优先权。这亦将启动清盘程序作为资产追讨的可行性提高。
我们会在这篇文章讨论本律所于 2024 年参与的两个新加坡高等法院案件。这两个案件都展现出新加坡向提供资助的债权人给予有利回报的取向。
法定框架
2018 年《破产、重组及解散法》第 204 条现在允许法院就分配清盘人收回的资产及涉及的开支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命令。法院会根据提供资助的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赋予提供资助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
在《破产、重组及解散法》下,这类法院优先权命令现在不用等到收回资产后才追溯发出,而是可以在提供资助前预先颁发。这项变更自 2020 年 7 月起生效,使资助清盘人追讨资产更具吸引力。
巴拉歌船务有限公司 案例(未报告案件)
在 2024 年 8 月,我们成功为客户就 2,850 万新加坡元的诉讼所得(视乎清盘收费及税项而定)取得法院颁令,赋予客户优于巴拉歌船务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结果为自 2009 年来长达 15 年的诉讼划下完满句点。我们的客户为香港金辉控股集团旗下的船东实体,早在 2008 年同意向巴拉歌船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艘船。
这次的成功关键在于 2011 年 4 月获委任的巴拉歌船务有限公司清盘人- 来自KordaMentha 的 Cameron Duncan 先生的工作成果。他在其调查中发现了可能导致董事及相关实体被索赔的交易。于是我们的客户把握时机,为 Duncan 先生提出的法律诉讼提供资金。
案件的法律诉讼程序相当复杂,开庭聆讯时间长达 18 天。最后,高等法院共作出五项判决,上诉法院则作出一项判决。
在提出客户应就所有追回款项获得优势时,我们强调了客户在提供资金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我们亦以高等法院裁决中显现的趋势作参考,例如 Mingda Holding Pte Ltd 案例(将于下文讨论)。在该案中,提供资助的债权人在清盘中获得高达 100% 的优先索赔权。最终法院同意并给予了我们所申请的命令。
Mingda Holding Pte Ltd [2024] SGHC 130 案例(“Mingda”)(可参考此连结)
在 2024 年较早时,我们参与了具有标志性的 Mingda 案。这是新加坡首次报导对《破产、重组及解散法》第 204 条所授予的优先权提出争议的判决。提供资助的债权人要求能优先从诉讼中收回资产,然后才进行对其他债权人的分配。
我们代表持有一半以上无担保债务的多数债权人(上海一家商品贸易公司),提出给予提供资助的债权人较低的优先权,认为其应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分享 50% 的回收资产。但法院最终驳回了我们的建议,给予提供资助的债权人高达其债务 100% 的优先权,连同提供资助的债权人将要赔偿的金额。
债权人资助作为资产追讨方法的可行性
最近的案例都显示新加坡法院愿意将优先权给予资助清盘人追讨资产的债权人。授予的优先权有可能是针对收回资产的全部,最高可达债权人对无力偿债债务人的索赔上限。
对于清盘公司的债权人而言,以上说明了就资助回收资产的得益进行评估的重要性。拒绝参与的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收回资产后不获分配的风险。
同样地,考虑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债权人亦应评估清盘程序是否为更好的选择。清盘人有法定权力调查和追讨资产,而提供资助的债权人仍可透过《破产、重组及解散法》第 204 条的命令取得可观的收回后款项。
如欲了解新加坡的清盘程序如何能成为资产追讨的工具,我们经验丰富的重组与清盘事务团队很乐意与您讨论不同的方案。我们能协助您在公司陷入困境时,维护您的利益及最大限度地收回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