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于确定性和非明确性之间取得平衡 —— 香港处置收益的税务处理改革

3 一月 2024 | 适用法律:: 香港

香港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两项税收规则。

第一项修订对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机制)进行了优化,对所有非来源于香港的处置收益(不仅限于股权权益的处置收益)征收利得税;第二项修订则提供了安全港保障或税务确定性(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纳税人出售某些股权权益所得的源自香港的处置收益会被视为资本性质,获豁免缴付利得税。[1]

简要回顾利润来源和香港处置收益课税的概念

香港一般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所获得的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缴付利得税。至于处置(即买卖资产)所得的收益是否视为来源于香港,须按资产的性质、资产的所在地及/或产生收益的买卖活动在何处“达成”等因素而定。[2]

即使处置收益来源于香港,(可课税的)纳税人只有在买卖过程中处置营业性资产,才须缴付利得税;而如果纳税人处置长期资本性投资,则无须缴付利得税(即获豁免利得税)。然而,要区分资产是 “营业还是资本” 性,就必须参照各种 “营业标记” [3] 来评估相关事实,这使纳税人如须向税务局(IRD)证明其所处置的资产是资本投资时,面对不确定性和负担。

FSIE 机制和 2023 修订条例

FSIE 机制于 2022 年引入,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根据该机制,在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的纳税人如获得非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包括股权权益处置收益,纳税人便须缴付额外的利得税。,前提是这些收入 (i) 在香港获得收取,且纳税人为 (ii) “跨国企业” 实体;除非纳税人符合该机制下的 “经济实质” 例外或某些 “持股” 要求的例外的情况(请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关于 FSIE 机制的 卫·视角 文章(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则相关的指明外地收入无须缴纳利得税。与来源自香港的处置收益的税务处理(见上段)不同,FSIE 机制并不区分处置收益是来自营业还是资本资产,因此所有非源自香港的股权权益收益也可能被征收利得税。
 
我们在 卫·视角 文章第三部分概述了立法机构对 FSIE 机制引入后提出的修改建议,大部分建议在 2023 修订条例中得到正式的采纳。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3 修订条例中的可课税性收益

 “处置收益” 的范围从仅处置 “股权权益” 产生的收益扩大到处置所有类型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知识产权财产和非知识产权财产)所产生的收益。[4]  根据修订后的 FSIE 机制,不论属于营业或资本性质的收益仍均须缴税。

 FSIE 机制的豁除情形

受益于优惠税制或受规管财务实体的纳税人的现有FSIE税务豁免保持不变。此外,2023 修订条例为从事财产买卖业务的纳税人在其日常经营过程中获得的 “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 提供新的豁免( “买卖商” 豁除),其处置非知识产权资产所获得的非源自香港收益不受于经修订的 FSIE 机制所管辖。

豁除和宽免

修订中新增了一项集团内部转让宽免的条文,以延迟相关联实体间资产转让产生的税款,直至资产转售给集团外的第三方。现有的经济实质例外情况将继续适用于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而现有的持股免税安排将继续适用于股权权益处置收益。根据修订后的 FSIE 机制,符合关联要求的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继续免征利得税。


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

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的应用

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计划)是一项可选择性加入的计划,旨在为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务明确性,免却他们进行 “营业标记” 分析的负担。根据这项新计划,如果符合特定股权持有条件,法团纳税人因处置某些股权权益而获得的自香港的收益将被视为出售资本资产所得,因而可豁免利得税。[5]  股权持有条件包括两方面:纳税人(单独或连同其密切相关实体)必须持有获投资实体至少 15% 的股权权益(即有权获得获投资实体至少 15% 的利润、资本或储备),并且在处置该项股权权益的日期前的连续 24 个月期间一直持有该项股权权益。如投资者实体分批处置股权权益时,计划也提供了有一定灵活性的例外情况。[6]

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的豁除情况

为防止企业滥用免税安排以使其营业收益获得免税优惠,计划将某些通常不被视为资本性质且容易被滥用的收益豁除在外。保险公司处置任何股权权益,以及处置在税务上被视为 “营业存货” 的股权权益均不适用这计划(股权权益是否视作营业存货的判断依据是与这些股权权益有关的利润、收益或亏损,(无论尚未变现还是已经实际产生的)— 是否已被 “计入” 纳税人就 “税务事宜” 的营业收益内。[7]

计划还规定了其他重要的豁除情况,即处置某些从事 “物业交易”、“物业发展” 和 “物业持有” 的 “获投资实体” 的非上市股权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不适用这计划。获投资实体如符合以下情况,将被视为 “豁除实体” [8]

    1. 该获投资实体经营收购和出售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不动产业务(即物业交易);
    2. 该实体从事建筑物的建造和出售(即物业发展),除非 (i) 至少连续 60 个月它没有从事物业发展业务;(ii) 它持有的不动产只用于经营行业或业务(包括用作出租业务);以及 (iii) 在投资者纳税人处置其股权权益之前,它持有的不动产并非供作出售用途;或
    3. 该实体虽不从事“物业交易”或“物业发展”,但仍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不动产(并非用于经营行业或业务(包括出租)),且在纳税人处置其股权权益的评税基期内,该获投资实体持有该不动产的价值占其资产总值的百分比超过50%(即物业持有)。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获投资实体没有从事不动产的建造,而只是购置了不动产,作为其自身业务(例如用作办公场所)或出租业务,那么它就不是一个“豁除实体”,作为投资者的纳税人处置其股权权益时仍可能适用这计划。

不属于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规定的处置收益  

如果无法满足计划所规定的条件,源自香港的处置收益是否应课税(即视为营业抑或资本资产)将继续根据 “营业标记” 分析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受 FSIE 机制管辖的非源自香港的收益(即处置任何类型的不动产或动产(包括任何股权权益)所得的非源自香港的收益),均不适用于这计划的税务待遇 [9],该等收益是否应缴利得税仍遵循上述修订后的 FSIE 机制的规定。

另外,根据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制度(参阅此处卫·视角文章),只要符合该制度规定的条件,合资格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处置家族特定目的实体(FSPE)股份所获得的任何收益也可免征利得税。家族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不动产(主要是非香港物业),而不受税务明确性计划中对 “豁除实体” 所作出的限制。

未来将倾向源自香港的处置收益? 

总体而言,这两项新税务规则的出台表明处置收益的税务处理正朝着两极发展,是否须缴税具体取决于收益的来源地是香港(如属资本性质,可豁免利得税,并可能受益于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还是香港以外(根据 FSIE 机制可能须缴付利得税)。

修订后的 FSIE 机制增加了跨国企业对任何非源自香港的处置收益的税务责任,而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则恰恰相反,为处置某些股权权益所获得的源自香港的收益提供了安全港免税保障。 

我们预计纳税人为适应这些新变化,将重组长期股权权益的持有结构,并将这些股权权益的交易活动转移到香港本土,从而使处置收益可被视为源自香港,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受益于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

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邓锦荣律师(Daniel Tang)傅洁恩律师(Deirdre Fu)进行咨询。


[1] 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的《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2023修订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在2024年1月1日后产生的其他类型的非源自香港的收益须征收利得税。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的《2023年税务(修订)(合资格股权权益持有人的处置收益)条例》(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规定,纳税人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特定类型的股权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并且该收益在202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累算,可豁免征收利得税。

[2] 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应根据每宗个案的全部事实和情况来确定。判例法中所确立的以及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所阐述的概括指导原则,着眼于查明纳税人从事了什么活动来赚取有关利润,以及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重点将放在导致赚取利润的实际成因,而不受其他先前或附带交易的干扰。利润的“实际成因”问题不仅涉及出售或购买合同是否合法履行,还包括合同在何处招揽、谈判等事项。

[3] 包括进行同类交易的频率、持有期、持股比例、购入及出售股权权益的理由。

[4] 经2023修订条例修订的《税务条例》(IRO)(第112章)第15 H 条。

[5] 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新增的IRO附表 17 K 第 5 条。

[6] IRO 附表 17 K 第 6 条。

[7] IRO 附表 17 K 第 9 条及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的指引。

[8] IRO 附表 17 K 第 10 条。

[9] IRO 附表 17 K 第 7(1) 条。

本文件(与任何透过本文件中所列链接可获取的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咨询。在采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内容引发的行动前,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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