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9 月 18 日,LGBTQ 群体(又称彩虹族群)再一次在法律上获得了胜利。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对同性已婚伴侣无权以“尚存配偶”身份提出申索的认定,构成基于性倾向的非法歧视。原讼法庭的裁定标志着彩虹族群争取平等的又一新篇章。于年初,原讼法庭就同性已婚伴侣的公屋权做出了裁定。
近年来,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挑战,我们看到彩虹族群 的权利取得了更多的认同。但是,香港法律仍然不承认同性婚姻和民事伴侣关系。彩虹族群仍然被剥夺了异性伴侣所享有的众多权利,往往不得不通过诉讼来争取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承认。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 彩虹族群最近取得的两次诉讼胜利:Ng Hon Lam Edgar 诉律政司司长及Nick Infinger 诉香港房屋委员会,香港保护“婚姻状况”和“传统家庭”的观念,以及香港目前赋予同性已婚伴侣的权利状况。
继承法和无遗嘱继承法规定的平等权利
在 Ng Hon Lam Edgar诉律政司司长一案中,Edgar Ng 和他的伴侣于 2017 年 1 月在伦敦结婚。Edgar 对香港继承法和无遗嘱继承法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义发起了法律挑战。
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死者没有立遗嘱,但尚存配偶享有一定的权利。这包括有权获得一部分遗产和无遗嘱者的所有个人财产。尚存配偶也可以选择继承婚姻居所,以履行其对遗产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使无遗嘱者关于哪些人有权在其死后分享其遗产的推定意图生效,避免造成遗属无家可归。
此外,如果死者的遗嘱没有为他们提供财务赡养或没有提供足够的经济给养,则尚存家属和受养人可以申请合理的经济给养。确定合理经济给养有两个标准。对尚存配偶而言,问题是无论配偶是否需要该给养才能维持生活,该经济给养在所有情况下是否合理。对所有其他人而言,合理经济给养必须被证明是合理的。
因此,“尚存配偶”的身份十分重要。但是,“尚存配偶”的定义仅限于丈夫和妻子之间“有效婚姻”的传统概念,因此排除了同性已婚伴侣。 法庭审议了将同性已婚伴侣排除在外是否违反了《基本法》第 25 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1 条第 1 款和第 22 条对平等的保障。法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是”。
律政司司长认为,差别待遇有三个合法目的:
- 支持和维护香港传统婚姻制度的完整性;
- 鼓励异性恋未婚夫妻结婚;及
- 维持香港法律的整体连贯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虽然法庭承认这些是合法目的,但并不认为剥夺同性已婚伴侣的这些福利与这些目的有合理的联系。因此,法庭认为差别待遇是不合理的,并裁定本案中给予的适当救济是对《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和《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下的“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表述进行声明和补救性解释。
耐人寻味的是,原讼法庭拒绝就香港的继承法和无遗嘱继承法中“婚姻”是否可以包括“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的问题作出裁决,因为这需要对《婚姻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进行改革。
同性伴侣的公屋权
在早前 Nick Infinger 诉香港房屋委员会一案中,原讼法庭裁定,房屋委员会拒绝同性已婚伴侣以“普通家庭”身份申请租住公屋的政策是违法及违宪的。Nick Infinger 和他的伴侣在加拿大里士满结婚,回到香港后,试图以“普通家庭”的身份申请公屋,并提供了结婚证明。
房屋委员会拒绝了他们的申请,理由是 Nick 和他的家属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丈夫或妻子、父母和孩子、(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房屋委员会引用了《牛津词典》,指出“丈夫”是指“与妻子相对的已婚男子”,“妻子”是指“已婚妇女,尤其是与丈夫相对的已婚妇女”。
在香港,公屋主要分为两类:(1) 一般申请(包括“普通家庭”);(2) 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申请。房屋委员会的政策是一般申请者优先于非长者一人申请者。一般申请者的平均轮候时间约为 5.5 年,而非长者的轮候时间则长至 12 年。此外,如果一般申请者去世或搬出,他或她的尚存配偶可以继续租赁。非长者一人申请者不享有此项服务。
2018 年 11 月 22 日,Nick 提出司法复核申请,对房屋委员会的决定提出质疑,理由是该决定对 Nick 及其伴侣的性取向具有歧视性。房屋委员会以香港公屋短缺为理由,为其差别待遇辩护。
原讼法庭接受了房屋委员会的论点,即有必要保护和优先考虑为“传统家庭”提供公屋,但最终,原讼法庭判决 Nick 胜诉,认为差别待遇是不合理的。房屋委员会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允许同性已婚伴侣以“普通家庭”身份申请,会对香港整体公屋供应有任何影响。
保护“传统家庭”?
Edgar 和 Nick 的案件是就香港针对 彩虹族群歧视提起的一系列法律挑战中最新的一起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关于婚姻的独特地位和保护传统家庭的必要性之论点都有被提出。与此同时,人们也意识到,同性已婚伴侣和异性已婚伴侣处于同等的关系,其特征上难以区分。
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诉 QT 一案中,终审法院指出,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有相同的能力一起分享生活,一起组成家庭,相互依赖,以及彼此相爱。
在 _梁镇罡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税务局局长_一案中,终审法院指出,同性婚姻具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公开性和排他性特征。
但经过这一切分析之后,在每一个案件中,法官都小心翼翼地避开了最直接的问题--即在香港法律下承认同性婚姻的问题。在终审法院的两宗案件中,法官均承认香港社会大多数人不支持同性婚姻,但这并不是影响他们对待少数人的方式的因素,因为这在原则上不利于基本权利。
道阻且长
香港似乎还没有准备好承认同性婚姻。在 2019 年 10 月的另一项司法挑战中(MK 诉香港特区政府),终审法院面对的问题是,《基本法》第 37 条所指的“婚姻”(婚姻自由)是否可以延伸至同性伴侣。
终审法院承认,国际上对承认同性婚姻态度有发展变化,但指出香港公众意见仍有分歧。法院的结论是,第 37 条仅保护异性恋夫妇的结婚权利,因此拒绝结婚的权利并不构成对其宪法权利的侵犯。
法院在本案的附言中特别指出,它对所提出的问题采取了严格的法律手段,但仍敦促政府对此事进行全面复核。
结论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看到彩虹族群寻求平权的势头愈加强劲,也越来越被公众所接受。这促成了法律上的一些可喜变化。虽然这些变化是渐进的,但它们在财富、税务和遗产规划方面为彩虹伴侣引入了以前无法拥有的选择,而 Edgar Ng 一案在无遗嘱和继承法的背景下为 彩虹伴侣打开了重要的大门。法院似乎经常意识到:香港一直以成为国际枢纽和全球金融中心引以为豪,为了保持竞争力和包容性,香港的法律必须有所改变。
与此同时,我们的彩虹族群对平权的追求仍在继续,我们鼓励 彩虹伴侣紧跟变化,并根据这些新兴的法律发展提前规划未来——敬请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