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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Q+ 权利的新时代:泰国实施同性婚姻登记

27 一月 2025 | 适用法律:: 香港, 新加坡 | 阅读时间: 6分钟

本文由 Kudun and Partners (泰国鲲鲟律师事务所)Thanyaluck ThongrompoSirapat Chaisarnseri ,以及卫达仕律师事务所Ivan CheongAnisha RamanathanAlice So 共同撰写。

泰国正式通过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B.E. 2567 (2024) 号《民事和商业法典法修正案》(第24 号)(即《婚姻平等法》),是泰国法律一项具历史意义的重大突破。这次立法获得泰国国王的认可,随后会刊登在皇家宪报上,并于刊登后 120 天正式生效。泰国司法部法务办公室(Office of the Judiciary)确认同性伴侣可从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合法注册结婚。

这项历史性的修正案标志着泰国将带领整个东南亚走向社会更平等及更具包容性的发展趋势。 《婚姻平等法》以承认所有性别人士之间的同居和家庭关系,和赋予他们等同于传统上赋予异性伴侣的平等权利、义务和家庭地位为核心,进而强化家庭结构、促进社会凝聚力,及减少系统性歧视。

我们与泰国鲲鲟律师事务所合作,透过这篇文章对泰国、新加坡和香港的这些发展进行比较、分析,并揭示 LGBTQ+ 权利在这些区域的发展轨迹、所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以及持续存在的法律挑战。

允许同性婚姻的法律修订或新立法概述

《婚姻平等法》修订了《民事和商业法典法》,以「个人」和「配偶」等包容性词汇取代「男性」、「女性」、「丈夫」和「妻子」等包含特定性别的用词。这项关键性的调整将婚姻重新定义为性别中立的制度,并将其附带的婚姻权利与责任延伸至同性伴侣,例如以下各项:

  • 共同财产权:确保同性配偶之间公平分割和拥有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资产。
  • 配偶抚养权:赋予同性配偶在分居或离婚时要求经济抚养的权利。
  • 继承权福利:赋予同性配偶继承权,加强法律对同性婚姻的认可。

修补余下的法律漏洞

尽管《婚姻平等法》的制定奠下了重要基石,但要将其顺利实施,仍然需要进一步修订立法,以确保同性伴侣能充分行使其权利,享有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保障。此类立法修订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 《民事登记法》B.E. 2534 (1991) – 允许已完成性别变更的人士更改国民身分证和户籍登记上的性别资讯。
  • 应修订《性别平等法》B.E. 2558 (2015) – 保障 LGBTQ+ 人士免受就业、医疗保健和教育服务方面的歧视。
  • 《移民法》B.E. 2522 (1979) – 修订签证类别及申请程序,以符合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例如允许同性配偶取得类似异性伴侣的监护人签证(监护人签证 / 亲属签证)或永久居留权,以及推出特别签证,吸引具有特殊技能的 LGBTQ+  人士或有兴趣在泰国投资的人士。
  • 《外国人工作法》B.E. 2551 (2008) – 让 LGBTQ+ 外籍劳工能在泰国合法工作之余,亦不会遭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 《劳工保护法》B.E. 2541 (1998) – 禁止基于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的就业或劳工歧视,为 LGBTQ+ 人士提供更具保障的工作环境。
  • 《国民健康法》B.E. 2550 (2007) – 确保 LGBTQ+ 人士可获得符合其性别认同的医疗与保健服务,例如荷尔蒙治疗、变性手术或心理健康等服务。
  • 《国民教育法》B.E. 2542 (1999) – 禁止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有关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欺凌和歧视情况,为 LGBTQ+ 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包容的学习环境。

《婚姻平等法》的立法标志着泰国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里程碑。泰国以实际行动支持无性别歧视的婚姻,不仅能强化其国内法律架构,也为周边地区起了带头作用。当泰国为实现社会包容性踏出重要一步,亦代表接着就是要将焦点转移至补充法律的协调工作方面,以确保大家都能在未来享有真正的平等。

新加坡的观点

新加坡将有关结婚、离婚和财务问题(如赡养费和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列入《妇女宪章》。 《妇女宪章》第 12 条规定,不论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配偶双方在结婚当天如非以男性及女性身份进行,其婚姻会被视为无效。这亦代表任何国籍的同性伴侣在泰国进行的婚姻都不被新加坡承认;婚姻被视为无效,当事人亦将无法在新加坡申请离婚。

虽然有判例法规定,即使新加坡法院可以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颁令分割婚姻财产,但这些案件都涉及不同的实际情况,例如当事人其中一方故意拒绝完婚而导致婚姻无效而非涉及同性婚姻。此外,亦可能会出现同性婚姻当事人在泰国等司法管辖区合法结婚后,以婚姻在新加坡无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要求新加坡法院下令分割婚姻财产的情况。

新加坡的发展

实际上,虽然泰国这次的立法令人鼓舞,但并不会对新加坡法律的潜在发展带来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男同性恋者,并将男性之间的性行为都视为犯罪的《新加坡刑法》第 377A 条虽然已于 2023 年 1 月 3 日被废除,但新加坡宪法也进行了修订,引入了第 156 条,规定国会将有权定义、规范、保护和促进婚姻制度,而这项法案与废除第 377A 条一并被通过。本质上,该法案赋予国会作为界定婚姻的唯一权力,并保护现行的婚姻定义以及政府根据该定义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使其免受任何宪法挑战。

与废除第 377A 条同时提出的宪法第 156 条明确规定政府和行政机关有权推动并保护新加坡的婚姻制度,支持现行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政策。受认可的家庭单位被定义为婚姻中的母亲、父亲及子女。这无疑妨碍了为 LGBTQ+ 及其家庭带来更平等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在国会修改法律之前,若要将新加坡现行的男女婚姻定义作出修订,以涵盖同性婚姻,亦只能透过立法形式进行,而非在法院上提出挑战。

香港的观点:连带权利保障的正式认可

与泰国不同,香港并不认受同性伴侣的婚姻及离婚;可是,在过去的十年来,针对只有异性伴侣才能享有权利方面的司法挑战却时有发生。尽管香港未有相关的完善政策,但正一直不懈地寻求方案,使同性伴侣能享有与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及福利。

在香港的受养人签证资格

一切始于轰动一时的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FA 28 案例,让民事伴侣及同性配偶得以在香港申请受养人签证。

在此案例中,入境事务处列出合资格的关系应具备下列特点,以获批申请受养人签证:(a) 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均受建立关系所在地的法律管辖;(b) 关系需于由建立关系所在地的法律指定的官方机构登记;(c) 相关登记具由官方机构签发的书面文件作证明;以及 (d) 关系双方对彼此作出承诺,永久性地以类近配偶及具有排他性的形式共同生活。

因此,在泰国新修订的《婚姻平等法》下注册并获承认的同性关系很可能符合入境事务处以上的要求,这亦意味着在泰国合法结婚及注册的同性伴侣很大机会能因而受惠于香港的受养人的签证政策。

香港的社会福利 - 联合评税及资助房屋

香港终审法院在 2023 年 10 月维持上诉法庭的裁决,裁定香港房屋委员会拒绝同性伴侣租住公屋单位及居者有其屋计划的政策,违反了《基本法》第 25 条及《人权法案》第 22 条的平等及不受歧视权利。

Housing Authority v Infinger & Li [2024] HKCFA 29 一案,香港终审法院明确表明已婚同性伴侣和已婚异性伴侣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类似的,这亦包括社会房屋供应方面。在这案件前,终审法院审理了另一宗有关同性伴侣选择共同评税的案件 -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2019) 22 HKCFAR 127 一案。当时法院裁定上诉人因其性倾向受到了歧视,而同性婚姻应被视为《税务条例》下的有效婚姻。

虽然香港仍未设立同性伴侣的登记及离婚机制,但从此案可见,法庭对同性伴侣在不同法例下的社会福利标准采取与异性伴侣无异的立场,巩固了已获其他司法管辖区合法承认的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及认受性。

不少同性伴侣都在各案件中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认可的民事伙伴关系/同性婚姻被认受,可见只要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香港法庭很可能会承认其有效性,不论该关系是在哪个司法管辖区注册。

香港终审法院: 同性伴侣关系必须获得承认

终审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在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A 28 一案中裁定香港缺乏其他法律途径承认同性关系,等同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所赋予的宪法私隐权。此声明被暂停执行两年,让香港政府有时间提出其他法律方案以承认同性关系。

我们即将踏入2025 年的第三季,而随着的限期临近,我们相信香港政府将会公布有关的法律架构蓝图。

结语

泰国是次立法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改革,不仅让其成为东南亚中维护 LGBTQ+ 权利的先锋,也为邻近司法管辖区带来启发。虽然新加坡仍然坚持其对传统婚姻的定义,而香港也正努力透过司法裁决逐步提高同性婚姻的认受性,但从两地的共同努力中可见他们对包容性的重视。要争取真正平等,需要的不止是个别的立法或司法胜利;若要充分维护 LGBTQ+ 人士的权利与尊严,亚洲各地必须联手合作,采取全面方案,解决长久以来的法律与社会态度问题。

欢迎联络本文作者,以获取更多有关这项立法的资讯。


本文由 Kudun and Partners (泰国鲲鲟律师事务所) 的 Thanyaluck Thongrompo 和 Sirapat Chaisarnseri ,以及卫达仕律师事务所的 Ivan CheongAnisha Ramanathan 和 Alice So 共同撰写。

本文件(与任何透过本文件中所列链接可获取的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咨询。在采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内容引发的行动前,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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