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信托被香港的高净值人士使用作为财产规划、税务规划及资产保护的工具。使用信托的好处包括其可持续性、灵活性和机密性,广受社会认可。一些设立信托的常见目的包括:保护资产以免其受债权人的申索、防止资产在离婚时被纳入婚姻的共同资产,及避免遗嘱认证程序。
信托的其中一个基本特质就是将其资产的实益及法定拥有权分开。授托人(成立信托和把财产注入信托的一方)需要把资产的法定权益转让予一名受托人,受托人继而为信托受益人持有信托资产,而信托的条款会于一份名为信托契据的文件中列出。
在常规信托中,受托人通常对信托资产具有高度控制权,而授托人在资产转让后则再没有原本的权利。在实际情况下,很多授托人却对要把自己的资产控制权完全交予第三者感到忧虑。因此,有些授托人会在信托契据中为自己预留某些权利和权力(例如罢免受托人并委任新受托人的权力)。
信托有可能在多个情况下受到攻击,攻击方法视乎攻击者与信托各方之间的关系及授托人在信托中所预留的权力。潜在攻击者包括心怀不满的受益人/继承人/家庭成员及已离异的配偶。攻击方法通常涉及挑战信托的有效性,或以寻求搁置来逃避申索为目的,把资产转移到信托的交易。
在覃美金对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他一案中,香港已故明星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女士攻击梅艳芳生前立下的遗嘱,及其在离世前所成立的信托之有效性。覃女士无法接受梅艳芳把全部遗产留予该信托,故要求汇丰作为信托的受托人:(1)将两家各自持有一项物业之私人公司的股份全数分发予时装设计师刘培基;(2)预留一笔港币1,700,000元的款项以资助其侄儿及侄女的教育;及(3)保留信托资产的余额,在覃女士在世期间向其支付每月港币70,000元的费用供她使用,并于覃女士离世后把余款全数捐予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
覃女士对梅艳芳遗嘱的内容及信托安排感到不满,认为梅艳芳在设立遗嘱及信托时缺乏精神行为能力,并且没有充分了解及批准该遗嘱及信托的内容。在考虑所有证据后,法庭认为梅艳芳在设立该遗嘱及信托时具备所需的精神行为能力,并得出该遗嘱及信托契据均获有效签署的结论。
由于信托的潜在攻击者可用广泛的论点来挑战信托的完整性,因此信托契据的谨慎规划及起草工作尤其重要。信托顾问必须彻底了解授托人的个别情况,并小心考虑信托可能面对的攻击来源。一个精心设计的信托结构不仅能够达到该信托的目标,在长远的未来亦可省却为信托抗辩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及心力。